贝宁工业保税区法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2005年6月14日,贝宁国家议会通过了工业保税区法,该法具体内容如下: *9部分总则 *9章定义 *9条:贝宁工业保税区(简称ZFI)是依据贝宁1999年1月13日关于1999年财政管理法案第5条款建立的,是由贝宁海关监管的地理位置独立的地区,在区内可进行储存、转运的国际商贸活动和建立外向型工业生产企业,实行特别的税收、海关和行政管理。 第二条:ZFI包含特定地理规划区和在贝宁全境内依据保税区条例建立的企业所在地。 贝宁全境被分成3个地理区域,由该法赋予优惠。3个区域为: --区域1:基础设施配置齐全的地区—配有港口、机场、公路、铁路、通讯设施和工业建筑。 --区域2:基础设施配置一般的地区 --区域3:基础设施配置薄弱的地区 应工业部长提议,这些地区将由部长内阁会议通过的法令进行明确。 第三条:特定地理规划的保税区设有围墙和经过修建,拥有工业厂房和配备了基础服务设施。 满足保税区条例要求的位于特定地理规划的保税区以外的工厂也可享受保税区优惠条例。 区内投资者是法人或个体,经批准后,其可在区内进行投资设厂,享有开发权。 根据海关法条例规定,海关领地是国土的组成部分,不能享受工业保税区条例。 第二章:ZFI的目的 第四条:ZFI旨在吸引能使当地原材料升值的产品出口型企业、技术转让型企业和提供就业机会的企业到区内投资。 第二部分ZFI条例 *9章:企业 第5条:享受现有条例优惠条款的企业有: --出口型工业生产企业 --为ZFI内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 不能享受条例优惠条款的企业有:国际贸易和经纪业公司、产品倒卖公司、有损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企业和有损公共安全、秩序和道德的企业。 第6条:享受ZFI优惠的工业生产型企业应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保证至少年出口产品65% 2-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雇用贝宁人 3-培训贝宁人,以使其胜任保税区内工作岗位的需要 4-同等竞争条件下,优先使用贝宁产原材料、建材和设备 服务性企业必须满足第二个条件,并只能为保税区内工业生产型企业提供服务。 为工业生产型企业提供生产材料的企业必须满足第二和第四条。 第7条:享受ZFI优惠的批文在得到公共—私人委员会同意后发放。 批文的发放形式以及上述委员会的组成、运行形式由私人投资者通过相关规定进行明确。 第8条:始建于贝宁保税区外的企业在连续两年内实现其产品出口65%和达到规定的营业额时也可申请ZFI优惠批文。 已经享受投资法优惠的企业不能再享受ZFI优惠,除非它宣布放弃享受投资法优惠而申请ZFI优惠。 第9条:ZFI和贝宁境内其它享受优惠的地区由私人进行管理,具体由ZFI行政管理机构(Agenced’administrationdelazonefrancheindustrielle---AAZFI)负责。 第10条:AAZFI向区内企业征收年租金,其金额由该机构董事会确定。 第11条:为确保区内正常的经营活动的开展,公共管理部门依据现有法律规定配合区内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章:保税区投资者 第12条:投资者在获得批文后,在区内租用土地,装配设备,享受ZFI优惠条款。 第13条:为享受ZFI优惠条款,投资者应同时满足本法第6条中第2点和4点,并证明其具有财务和技术能力,以确保本法第3条中第3段所赋予的职能。 第14条:享受ZFI优惠的批文在得到公共-私人委员会的同意后发放。 批文的发放形式以及上述委员会的组成、运行形式由私人投资者通过相关规定进行明确。 第15条:不能批准任何自然人进驻ZFI 除区内企业或工人消费外,不得进行任何区内商业买卖活动。 第16条:进入ZFI有条例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确保区内安全。 第三章商品和服务 第17条:进出口贸易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ZFI和区外享受保税优惠的地区工业企业所购商品在海关的监管下经过办理简单手续进入保税区,并最终完成海关手续。 上述的简单手续通过规定进行明确。 第18条:享受ZFI保税优惠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在当地销售时,最多不能超过其产量的35%,并需按照现行海关关税税则对成品进行征税。 第19条:由非享受保税区优惠的企业向ZFI内企业和投资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被认为是出口或再出口。 第三部分投资保险和优惠 *9章优惠 I-海关优惠 第20条:区内享受保税优惠的企业自批文签字之日起对下面产品享受除道路税以外的进口关税免除优惠 --机器 --设备及工具 --配件或进口设备特有的配件 --工厂用移动设备 --原材料和半成品 --内、外包装产品 --燃油 --润滑油 --建筑材料 --办公室用品和耗材 --计算机设备、配件和耗材 --发电机组及配件 --通讯设备 --工厂用空调设备 --冷藏设备 区内企业所购交通工具享受60%的关税减免。 享受免税的清单将附在批文中。 然而,在国内市场所购完税商品,企业不享受任何退税。 第21条:区内享受保税优惠的投资者自批文签字之日起对其工厂设备及建筑材料享受除道路税以外的进口关税免除优惠。 免税产品清单附批文后。 第22条:享受ZFI优惠的企业在获得批文后出口其在区内生产加工的产品时仅交道路税。 II-税务优惠 第23条:享受ZFI优惠的企业自其生产经营活动开始起享受如下税务优惠: --对本法第二条中所说的1、2和3区分别享受10、12和15年的免除工商利润税 --对1、2和3区分被从第11、13和16年起的5年内减免工商利润税至20% --在5年内减免雇主工资税至4% --在5年内动产收入税减免至5% --在ZFI优惠申请过程中,区内公司自购用于生产、工程和服务的半成品、半加工产品、包装产品及自供产品可免除增值税 --批文签署之日起的10年内免除建筑和非建筑税 --批文签署之日起的10年内免除营业税 第24条:投资者从事与ZFI优惠条例有关的经营活动可按照下面规定享受减税和免税优惠。 --对本法第二条中所说的1、2和3区分别享受10、12和15年的免除工商利润税 --对1、2和3区分被从第11、13和16年起的5年内减免工商利润税至20% --批文签署之日起的10年内免除营业税 --在5年内免除动产收入税和债券收入税 --在5年内减免雇主工资税至4% --免除区内工厂设备、建筑和修缮用商品增值税。所购商品清单附在批文后 --批文签署之日起的10年内免除建筑和非建筑税 III-其它优惠 第25条:根据现行条例,享受ZFI优惠的企业和投资者可以拥有如下权利 --使用自备通讯系统 --自产自用电力 --有外汇账号 第二章担保 第26条:享受ZFI优惠的企业和投资者可以 --在与区内企业间交易或与国外市场进行交易时实行自由定价 --向企业或自选企业采购商品和服务 --在遵守现行法律的情况下,企业外派人员、家属享受自由出入境、逗留的权利 --在遵守西非经货联盟各成员国现行法律的情况下实行自由管理 --在遵守西非经货联盟各成员国现行法律的情况下,可自由将资金,尤其是利润和红利以及企业经营活动终止和企业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汇出 第27条:国家向区内企业和投资者承诺 --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国有化 --不对投资进行任何形式的征购 在宣布用于公共目的的情况下,征购不应具有歧视性,并且进行公正合理的补偿,按国际惯例和规则明确征购金额。 第四部分就业和劳动力 第28条:根据贝宁现行法律,雇主和雇员可就劳动条件进行自由协商。 第29条:贝宁现行的治安、医疗和住院的规章制度同样适用于ZFI内的企业人员和投资者。 第30条:由于经济或人员自身的原因,企业解雇个体或集体解雇应按照贝宁劳动法和集体劳动协议的规定进行。 第五部分惩罚 第31条:所有违反本法第5、8、15和18条款的企业均交由ZFI管理机构(AAZFI)处理。在企业不触及刑法的情况下,可能吊销其批文和终止企业的营业。 第32条:在不违反刑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不论谁违反了本法第5条第2段、第6条第2段和第13条时,均受到6个月至2年的入狱和20万至200万西非法郎罚款或两者之一的惩罚。 一切违反本法第6条*9段和第7条规定的要受到最多1个月的入狱惩罚和2万西非法郎的罚款。 第33条:在不违反刑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申请享受本法有关规定而提供错误信息时,将受到6个月至2年的入狱和20万至200万西非法郎罚款或两者之一的惩罚。 任何故意使用或企图使用虚假文件或假帐号的人均受到前段规定的惩罚。 第34条:区内和区外享受保税的企业违反海关规定将受到海关有关条例的惩处。 第35条:惩罚金额通过规定进行明确。 第六部分争议规则 第36条:违反本法条文的惩处将按照刑法程序提交相应法庭进行。 第37条:ZFI保税企业中一切劳动争议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解决。 第38条:投资者间任何商业争议以及投资者与ZFI行政管理机构间针对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均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否则,任何一方均可按照非洲商务协调组织(OHADA)的仲裁和公正法庭的程序选择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和提请贝宁工商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七部分后序 第39条:如果需要,可通过条文明确本法执行形式。 第40条:本法将废除以前所有相反的规定,并将作为国家法律付诸实施。 2005年6月14日于波多诺夫 国家议会议长 科拉沃莱·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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