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国际避,逃税手法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国际避税/逃税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一个规模颇为可观的“产业”,其手法之繁多,令人叹为观止。常用国际避税手法通常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居所迁移避税法。即通过在国际间迁移居所而避税。由于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多数以纳税人在本国有无永久性住所作为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依据,跨国纳税人若将居所从高税国迁往低税国,就可以减轻纳税义务;如果从实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迁往实施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也可以逃避大部分税收;如果不断变更居所,躲避居民身份,在任何一国停留时间都不超过非居民纳税起点时间,甚至可以逃避几乎全部纳税义务。德国、瑞典、瑞士等高税收国家的许多明星名义上都是摩纳哥居民,原因就在于此。  ——转移定价避税法。这是跨国经营企业常用的手段。在中国,我们能够看到,外资企业账面亏损率高达60%以上,但账面亏损惊人的外资企业却一直在扩大规模。  ——收入或财产转移避税法。即通过在国际间迁移收入、财产而避税。具体手法包括:与设立在低税国、免税国的银行签订收入和财产信托协议,造成收入或财产在法律形式上同原所有者分离,从而避免在居住国缴纳与这部分收入或财产有关的税项;利用某些国家或地区对资本利得的免税规定,将流动性收入转为这些国家的资本性收入,从而逃避对这部分收入的课税;利用双边税收协定对某些常设机构的免税规定,通过在国外建立常设机构而将收入、财产转移到该常设机构名下;个人或企业在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离岸公司,通过转移定价等手段将收入、财产汇集到离岸公司名下。  在开放经济环境中,意欲逃避税收者有太多的工具可供利用,跨境货物、资金、人员流动为他们创造了巨大的伪装空间,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贸易自由化和资本自由化又为他们提供了实施收入或财政转移法的便利。  一些国家和地区将离岸金融业务作为其经济发展重点方向,更为国际避税/逃税者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早在20世纪70—80年代,西方大型企业集团就发现了离岸公司避税的妙用,某些知名企业家对离岸公司避税功能的利用程度堪称登峰造极。今年被捕的“美国*9逃税高手”沃特·安德森身为亿万富翁,1998年实际收入1.26亿美元,但申报的收入只有67939美元,纳税额仅494美元,1995—1999年间偷逃联邦和地方个人所得税金额高达2.1亿美元,其主要手法也是利用化名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巴拿马等离岸金融中心的离岸公司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