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借鉴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推行全员明细申报的基础上,各地税务机关已逐步对当地高收入人员建立起档案。截至去年底,全国建立档案的重点纳税人已经达到1137万人,有效加强了个人所得税的源泉控管和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目前我国贫富差距悬殊,基尼系数已超过国际警戒线,这对构建和谐社会十分不利。从调节收入差距角度看,个人所得税能发挥重要作用,但其关键在于加强对个人收入、特别是高收入人群的监管。在这方面,国外有许多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普遍实行纳税人识别号码制度和纳税登记制度,并通过相关法律加以保障 美国从1962年就开始实行纳税人识别号码与社会保障号合二为一的制度,规定个人劳动补偿(薪水、工资和酬金)和收入(红利和利息)的每一个付款人,必须从收款人那里获得该纳税人的社会保障号,并在付款人要求用一笔费用或成本抵扣其收入前,向国内收入局(IRS)报告。这样,资金的流动能够被追踪,任何资金的收入能够被确认。 与美国相似,加拿大也实行纳税人识别号码与社会保障号合二为一的制度。此外,意大利规定,凡年满16岁的公民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并领取纳税人识别号码卡,该号码在全国范围内是*10的,所有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各种活动都离不开这一号码。澳大利亚在1989年对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码采取了鼓励性措施,规定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码的纳税人可以按20%的预扣税率进行扣税,不使用者则按48.25%的预扣税率扣税,而且使用识别号码与不使用相比,还可以得到一些扣除、抵免等税收优惠。印度强制执行个人永久纳税人识别号码制度,规定凡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一个个人账号作为纳税人识别号码,这个账号将伴随纳税人一生,这样有助于印度政府监控个人财务往来资讯,使纳税人的各项收入一目了然。我国香港地区以居民身份证号作为纳税人识别号码。 二、普遍实行源泉预扣税制度或支付方强制性预扣税制度 美国实行支付方强制性预扣税制度,该制度的重要特征是由付款人在源头预扣税款。付款人愿意执行这项制度,因为它是确认支付款为成本或费用的条件,可用于减少其利润或收入。否则,成本或费用将不被接受,付款人的利润和收入将更高,导致付款人自己承担较高的税收。日本税法规定,凡工资、薪金、利息、股息以及所得税法特别规定的其他所得,都必须由支付者在支付上述所得时源泉预扣所得税,并在预扣月份次月的10日内向政府缴纳税款。澳大利亚除了对工薪实行源泉预扣税制度外,还在1983年实行了指定支付制度,规定建筑、珠宝加工、木工、技术服务、汽车修理、清洁等通常使用现金支付的行业在支付劳务和服务款项时按20%的税率进行源泉预扣。 三、普遍实行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5限度地控制现金交易 美国、澳大利亚等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和澳门地区,均有覆盖社会各个行业的广泛的现金交易报告制度,无论是银行还是企业,都必须承担向政府有关部门(比如反洗钱情报部门)进行现金交易报告的义务。各国规定了银行进行现金交易报告的资金下限,美国是1万美元,加拿大是1万加元,澳大利亚是1万澳元,德国是2万马克,荷兰是2.5万荷兰盾。另外,美国、加拿大等国还规定了客户对税务局的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美国、加拿大的银行保密法案规定,客户进行任何超过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都要填写一份现金交易报告(CTR),然后在15日内交入税务局;若客户于同一日内,在不同的分行做现金交易超过1万美元,也要报告。因此,经济发达国家的经济活动90%左右实行非现金结算(即转账结算),只有10%左右实行现金结算。此外,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在着手推行控制现金交易的制度,比如越南国家银行2005年向政府呈报有关不使用现金结算议定草案,规定个人和组织在付费时,只有在500万盾以下才能使用现金支付;向没有开设账户的个人付款,使用支付的现金限额在1000万盾以下;超过此限额,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用现金结算。 四、普遍注重与银行、海关、雇主等第三方信息库的联网,*5限度地掌握纳税人信息 在很多经济发达国家,税务机关为获取纳税人必要的纳税信息,实现了与企业、海关、银行、商店等各种涉及纳税人收入、支出、消费、储蓄、汇兑行为的单位的纳税人信息库联网,以*5限度地掌握纳税人信息。例如,美国国内收入局装有一套“货币-银行-企业”检查系统,它的数据库里储存着来自银行、企业和货币使用者的流动信息,每当有数额超过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时,税务局就能及时发现。 发达国家在税收信息共享方面取得的成功是与健全的法律规定分不开的。例如,许多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第三方的信息提供义务,在所有OECD国家中,雇主都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说明其对雇员进行工薪支付的数额,多数OECD国家要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向特定纳税人进行利息支付的信息。另外,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税收信息库共享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印度全国500多家税务机关已全部联网,该网络还与银行、重要消费场所、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联网,税务人员有权调阅这些机构的账目,从而掌握纳税人的信息。 目前我国的个税改革,通过提高工薪所得的扣除标准和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对调节贫富差距有一定作用,但极其有限。这是因为当前富人税负轻,主要不在工薪收入上,而在工薪收入之外的灰色收入、黑色收入方面,因此加强对个人收入的源泉监控,实现税基透明是关键。 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联系我国的实际,在加强对个人收入监管方面应该实行以下几条。 *9,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采用纳税人永久单一税号,并与支付方强制性预扣税款制度相结合。即将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的永久纳税号码,并与社会保障号码相一致。个人在取得工资、薪金和红利、利息等收入时,付款人必须从收款人那里获得其身份证号码,并为收款人预扣税款,不这样做,这笔支付款项就不会被税务局认可,从而不能作为成本或费用在收入中扣除。 第二,个人报酬的完全货币化。现在有些人的收入,不是靠发工资和奖金,而是采取发有价证券、奖励别墅和出国旅游等形式。今后应该取消或限制收入的实物发放。 第三,在个人收入货币化的基础上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加强现金管理。现金交易是税收流失的重要途径。我国应广泛推广使用信用卡,大额支付活动必须通过银行进行非现金结算(即转账结算)。应力求把现金结算缩小到最小范围,严格控制现金交易。 第四,建立银行储蓄存款联网制度,并建立税务网络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企业、海关等网络的对接。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存款实名制,即税务局能够很容易地对纳税人的存款进行联网查询,输入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纳税人在所有银行账户的存款都会显示出来,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个人收入来源不透明的问题。 如果上述改革方案与措施均到位的话,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潜力将会很快发挥出来,收入将会有一个巨大的涨幅,并且使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真正发挥出来。 上述几条属于政府的重大制度建设,不单是个税征管制度的改革,还涉及廉政建设的政治制度改革问题,单靠财税部门是很难做到的。许多人认为,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实施上述制度的条件。这不符合实际。因为在上述国际经验的介绍中,实行这些办法的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因而,问题的症结并不在此,因为建立身份证号码登记制度和银税联网的技术条件我们并不缺,而对收入货币化、非现金结算和信息库联网等的管理,如果下决心是可以做好的。只要统一认识,政府下决心,人代会进行立法,这些条件是不难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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