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及主要内容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韩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的历史沿革 韩国最初导入工业产权(韩称“产业财产权”)法律制度为二十世纪初。1908年8月12日,韩国制定并公布了《特许令》(韩国“特许”即我们所称“专利”),直接引进并适用日本的法律体系。1946年,韩国设立特许院并制定了*9部真正意义上的《特许法》,该法主要参照美国《专利法》内容制定。1949年11月28日,韩颁布并制定了《商标法》。 韩国近代意义的、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建立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1957年,韩国政府初次制定并颁布了《版权法》,其主要内容来源于日本《版权法》,并于1986年全面修订。1961年至1963年,韩国大幅修订《特许法》,将其分离成产业财产权3种法律,分别为《特许法》、《实用新案法》和《意匠法》。1963年3月5日,随着《特许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韩重新修订了《商标法》,并于1973年全文修订。1977年韩特许院改设为特许厅,隶属产业资源部管辖。 为建立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韩于1979年3月1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80年5月4日加入巴黎条约(ParisConvention),1984年8月10日加入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1988年3月加入布达佩斯条约,1995年1月1日加入WTO/TRIPs协定,2002年12月11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MADRID)。根据韩国法律规定,韩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但加入时宣布不适用的个别条款在国内也不适用。 为与国际惯例接轨,反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韩80年代、90年代相继对相关法律作了较大修订,基本完成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建设。1986年12月31日韩全文修订了《版权法》,加强版权保护;WIPO于1996年制定了“WIPO著作权条约”及“WIPO音像制品条约”后,韩于2000年1月12日又重新修订了《版权法》和《计算机程序保护法》。1990年韩全文修订《商标法》,以适应经济飞速发展和国际交流日益扩大的需要。同年,韩全文修订《特许法》,增加了保护转基因植物、补正程序等条款。1998年韩又制定了《特许法、使用新案法、意匠法、商标法执行条例》,做为各法执行条例的补充。为保护营业秘密,加强对不法侵权行为的打击,韩于1998年12月31日将1961年制定的《防止不正当竞争法》更名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营业秘密法》。90年代末,又积极推动新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不断扩大和调整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近几年,韩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迅速,无论是在法律制度建设还是知识产权的申请量、授权量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日益缩小。韩国积极的政策导向促进了韩国专利、商标等的国内申请数量及国外PCT的申请数量。统计表明,2003年韩国专利厅共受理商标、专利申请307,000件,成为世界第五大商标专利申请国。 2004年,韩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对内、对外采取了一系列新举措。对内,适应形势发展,修订了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法律法规,调整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对外,在加快专利审查电子化建设的同时,积极加强与各国及WIPO的联系与合作。 此外,韩国务调整室直接牵头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协议会”(2004年成立)制定的“综合对策”中提出,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的先进化,修订《计算机程序保护法》、《在线数码制品产业发展法》、《音像、录音制品及电子游艺产品相关法律》;为保证版权的合理运用,拟引进“版权利用许可标识制”及“版权信托管理制”;为保证海关行使没收、销毁侵权物品的权利,将尽快确定“赋予音像制造者排他传送权”问题,为海关打击侵权提供法律依据;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应对工作,加强对美欧宣传以及韩国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力度,等。 二、韩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和措施 (一)持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通过韩国知识产权立法历程可以看出,韩国政府致力于修订、完善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对打击侵权领域的法律整备工作尤其重视。 1、韩国专利厅是韩国政府执行工业产权政策及相关法律的主管部门,为确立和维护工业产权的使用秩序而努力。为适时、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适应国际发展趋势,与WTO/TRIPs等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相衔接,专利厅持续推动与打击侵权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1)为保护营业秘密,加强对不法侵权行为的打击,韩1998年制定《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营业秘密法》,1999年1月重新修订该法,赋予专利厅和授权地方自治团体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 (2)2001年修订《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营业秘密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损害有名商标的名声或识别力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反映了保护国际知名商标的国际趋势;此外规定,禁止未经商标权者许可的代理人或代表不正当使用商标的行为,禁止使用商标法条约缔约国的国旗和徽章。 (3)随着韩国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业务的飞速发展,专利厅根据形势需要,2003年再次修订上述法律,对盗用域名及其他网上侵权行为作出规范。 2、2001年韩国产资部贸易委员会制定了《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相关法律》,赋予贸易委员会独立查处和打击进出口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权利。 3、为顺应产业发展需要和国际发展趋势,韩国政府积极促进新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立法,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二)加大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1、专利厅取缔假冒商品的相关活动 (1)调查活动 专利厅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主要活动包括:根据《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营业秘密法》,专利厅对包括盗用他人有名商标在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调查;指导和监督地方自治团体执行防止和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业务;与检察厅、警察及地方自治团体联合取缔假冒商品,专利厅主要进行行政调查,执法需要与检警联合;为提高其他部门的业务执行能力,专利厅定期进行专业教育。 韩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联合执法工作成效显著。2003年,韩国专利厅与检、警及地方自治团体联合查获经销仿冒商品案件549件,其中311件立案审查,238件责令整改。 (2)主管部门:专利厅负责防止不正当竞争业务部门为产业财产保护课(1987年成立“调查课”,2000年更名),该课与韩国检察厅、警察及地方自治团体联合对侵权商品的流通状况实施调查。产业财产保护课内设有“伪造商品举报中心”,接受民众举报并采取纠正、劝告等措施,如侵权者不听从劝告,该课可向检/警搜查机构进行刑事举报。 2003年,专利厅成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心开设网站及网上假冒商品举报系统,并在网上设有假冒商品商谈室。 (3)教育与宣传 专利厅设有“国际专利研修部”,专门为专利厅及其他政府部门培训专利方面人才,同时面向社会发放宣传资料,提高民众的维权意识。此外,专利厅还通过电视、新闻等大众媒体广泛宣传。 (4)合作 为协助其他政府部门的维权业务,专利厅向检察厅、警察、海关、地方自治团体等机构提供与商标注册及商标所有权相关资料;同时向各机构发放国内外主要被侵权商标资料,必要时还派员协助其他部门调查;专利厅积极参加与商标维权相关的国际会议,加强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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