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里亚BIVAC公司颁布有关进口申报新规定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为方便办理有关进口申报手续,日前,法国船籍社(BIVAC,毕法克)通过媒体发布公告,就利比里亚进口商或其他单位向该机构办理进口申报事宜颁布以下新规定:  1、进口商提交给BIVAC的所有单证必须使用英文打印(不接受手写单证);  2、在进口许可证(IPD)上需要注明有关出口商的详细信息,包括出口商的电话和传真号码;  3、在BIVAC检验后,须向BIVAC提交最后的发票和运输单据。  另外,自2007年7月23日始,如进口货物实际检验数量与进口申报单(IPD)内容不一致,进口商可提交“运输货物接受函”以便获得“清洁报告”(CRF)。  BIVAC公司还公布了免费服务网站(http://onlince.bivac.com)和咨询电话(00231-7-7080670)。进口商可通过上网了解其进口货物装船前检验或目的地检验文件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