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海关法簿记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第四十九条进口人、出口人、暂存仓库的经营人、保税仓库的经营人、海关经纪人的经理或者承运人的经理应当建立账簿,保存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记录和函电。  第五十条1.在海关官员的要求检查时,第四十九条中规定的人员有义务呈交账簿、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记录和函电。  2.第1款规定的人员不在场时,其代表人有义务呈交账簿、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记录和函电。  第五十一条第四十九条所述账簿和记录应当使用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卢比和印度尼西亚语言文字,或者部长规定的外国货币和其他语言文字。账簿、记录和信函应当在印度尼西亚境内的营业场所保存十年。  第五十二条违反第四十九条或者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并且其行为未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的,应当处以500万卢比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