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海关法总则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9条在本法中:  1."海关管理"一词系指对货物进出关境的贸易活动实施监管和征收关税的全部活动。  2."关境"一词系指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土,包括陆地、水域及其上空和本法完全适用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的某些地区。  3."海关监管区"一词系指在运输关税与消费税总局监管的货物的港口、机场或者其他场所建立的设有分界线的地区。  4."海关"一词系指按照本法办理海关手续的关税与消费税总局的办公机构。  5."海关监管站"一词系指海关官员对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实施监管的场所。  6."海关手续"一词系指使本法得以遵守的活动。  7."报关单"一词系指按照本法规定的格式和各项要求办理海关手续的人所做的陈述。  8."部长"一词系指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财政部长。  9."局长"一词系指关税与消费税总局局长。  10."关税与消费税总局"一词系指财政部所属负责财政部中关税与消费税事务的执行机构。  11."海关官员"一词系指被指派履行本法规定职责的关税与消费税总局的官员。  12."人"一词系指自然人或者法人。  13."进口"一词系指将货物运入关境的活动。  14."出口"一词系指将货物运离关境的活动。  15."进口关税"一词系指政府根据本法对进口货物征收的税。  16."暂存仓库"一词系指海关监管区内用于暂时贮存准备装载或者尚未放行的货物的建筑物和/或封闭或者敞开的空间。  17."保税仓库"一词系指符合要求的用于贮存、展示和/或准备销售暂缓征收进口关税的货物的建筑物、场所或者区域。  18."海关仓库"一词系指政府在海关内设立的由关税与消费税总局监督并管理的,存放未申报货物、政府主张的货物和根据本法予以充公的货物的建筑物和/或封闭或者敞开的空间。  第二条1.运入关境的货物属于征收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  2.已经或者将要装载到准备驶离关境的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应当视为已经出口,并作为出口货物。  3.第2款所述货物经证实在关境内被卸下时,不应视为已出口货物。  第三条1.所有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  2.第1款所述查验应当包括对单证的查证和对货物的实际检验。  3.第2款所述对货物的实际检验应当以抽验方式进行。  4.有关第l款所述海关查验的规定,应当由部长制定。  第四条1.对单证的查证应当适用于出口货物。  2.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检验。  3.有关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海关查验的程序,应当由部长制定。  第五条1.海关手续应当以报关单的形式在海关或者其他作为海关的场所进行。  2.报关单应当以规定的格式或者通过电子媒介,在海关或者其他作为海关的场所向海关官员呈交。  3.海关监管区和海关监管点应当用于办理海关手续和实施监管。  4.海关监管区、海关和海关监管点,应当由部长确定。  第六条所有进口货物或者出口货物均应当受本法的规定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