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旅游发展税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为适应旅游事业的发展,加强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新加坡政府于1973年开征了旅游发展税。  纳税义务人  旅游发展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旅游宾馆、旅游饮食机构以及旅游客店。  旅游宾馆是指根据《宾馆法》的有关规定注册的,由旅游部在政府公报上以通告形式宣布的旅游住宿场所或地点。  旅游饮食机构是指由旅游部在政府公报上用通告形式宣布的,用来出售或准备出售供人消费的饮料和食物(无论是经加工的还是未经加工的)的地点或场所,或为地点或场所的一部分。  旅游客店是指下列地点或场所:  1.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已经向其签发了《客店一级许可证》的场所或地点;  2.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已向其签发了《客店临时一级许可证》,并且该场所所持许可证已连续达十天以上;  3.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已向其签发了客店非一级许可证,且由旅游部在政府公报上以通告形式宣布的旅游住宿场所。  纳税对象  旅游发展税的纳税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旅游宾馆,纳税对象为每个旅游宾馆每天被占有的每一个房间或每一套房间的费用;另一类是旅游饮食机构和旅游客店,纳税对象为两者的销售总额或服务收费总额。  另外,对后一类而言,下列情况不属于纳税对象:  1.设在旅游客店之内,不具有准备加工销售食品的设备的店铺或营业场所进行的销售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收入或费用。  2.旅游饮食机构或旅游客店收取的服务小费。  3.旅游客店为提供服务、使用设备而收取的下表所列的费用。  旅游客店提供的服务和设施  1.电报、电话和电传服务  2.洗衣服务  3.秘书服务  4.职业伴舞  5.导游和其他观光旅行服务  6.出租交通工具  7.保龄球  8.捕鱼和抓蟹  9.游船  10.健身俱乐团中的常备设备  税率  1.每一旅游宾馆每天被占用的每一间或每一套房;根据每天1元的最低额,对每间、每套房按3%征收。  2.每一旅游饮食机构按所有销售收入和服务费用总额的3%征收。  3.每一旅游客店按应纳税的所有销售收入和服务费用总额的3%征收。  减免税  旅游发展税原则上是不允许减免的。除遇特殊情况,并得到旅游部长的特批方可免除全部或部分旅游发展税。  旅游发展税的征收管理  旅游发展税由新加坡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征收,该委员会为此设立了专门的征收机关,所有征收的款项都计入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旅游发展税的征管措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担保  为保证税款能确实到位,旅游委员会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和方式由委员会来确定,如可采取债券、抵押、现金存款或其他形式,或者同时二种或二种以上形式。  2.调查权与纳税资料的保存  旅游委员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权派出调查人员自由进入任何建筑物或场所,对所有帐册、文件和其他书面凭证进行检查、复制、摘录,而无须交纳费用或报酬:  ①不占有帐册、文件或书面凭证便不能对其进行合理检查、复制、摘录。  ②除非对其占有,否则该帐册、文件或书面凭证有可能被毁坏。  另外,在纳税资料的保存方面,纳税人至少应将原始记录和帐目清册安全保管、保存两年以上。对旅游饮食机构和旅游客店进行的所有销售以及收取的所有费用均应开出发票,并保留所有上述发票的副本。  3.告知义务  纳税人应在其进行的有关应纳税交易的营业开始或中止之日起七天内,向旅游委员会书面报告其营业情况。并应向旅游委员会书面报告其营业场所变化的情况。  4.税款追偿  旅游委员会对不按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实行追偿制度。对申报而未纳税者,可由旅游委员会按申报额追偿;对未申报者,由旅游委员会评估税额,按评估额追偿。纳税义务人应在收到追偿通知书后的7天之内缴纳税款及罚金。罚金一般为应纳税额的5%。否则旅游委员会将向法院起诉。起诉的内容有被告人的名称、住址以及其应欠的税额和罚金。法院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作出强制执行追偿的裁决。  5.税务处罚  ①任何人因遗漏某些信息而做出不准确的所得申报,或对关于影响其本人、其他人或其合伙人纳税义务的事项提供了不准确信息,可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②不将营业变动情况通知旅游委员会者,可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③不按规定保存纳税资料者,可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④以伪造帐册、记录或以欺诈手段故意逃避或帮助他人逃避税收者,可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或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  ⑤任何阻挠、防碍调查人员行使职责者,可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⑥任何人没有合理原因而未能提供纳税担保者,可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⑦如果一个法人团体有违现行为,并且是在该法人团体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职员的同意或默许下完成的,或者可以归因于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职员行为,则这些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职员与该法人团体一起构成违规,并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