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外来源所得扩大免税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新加坡2003年度预算报告称,从2003年7月1日起,对新居民所有股息、分支机构利润与服务所得等汇到新加坡的外国来源所得,均予免税。此前,上述所得在外国的纳税,可在该项所得在新纳税中抵免。  按照新规定,对上述所得享受免税应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来源国的公司所得税*6税率至少达15%。  2.该所得应在来源国征税。  如果这两个条件都不具备,则继续适用现行对外国所得的税法处理。  免税的新规定还可适用于2003年7月1日以前赚取的外国所得,但必须具备上述两个条件。  所谓外国来源股息指由非新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包括构成新居民公司(例如居民银行)在新经营所得分配的股息,此项股息免税,不论其控股多少。  所谓驻外分支机构利润,仅指新居民设在外国的分支机构从市贸易或经营和利润,不包括非贸易或非经营所得的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所谓服务所得不包括雇佣所得,而仅限于专业、技术或咨询服务所得以及个人在贸易、专业或经营过程中提供的其它服务所得。而且只指通过驻外固定基地提供服务的所得,否则仍视为来源于新加坡本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