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入缅甸的税收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缅甸税制现状 1.缅甸税制改革1988年9月,由军人组成的缅甸国家恢复法律秩序委员会接管了管理国家的权力,并确立对外开放、实行市场经济的政策,11月,该委员会颁布了《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规定了吸引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同时也揭开了缅甸税制改革的序幕。(1)调低了偏高的税率,增加了新的规定:对《所得税法》税率作了大幅调整;外国人居民的纳税人地位的收入年度期限,由300天减为183天。而且还新规定:在纳税年度内,除资产损失外的有关业务损失,可从该年的收入中得到抵销或允许结转到随后的三年收入中冲销;增加了固定资产折旧率(新建筑物的折旧率为15%,机器和工厂的折旧率为20%)。《商业税法》取代了《商品和服务税法》,拓宽了直接税税源,两次降低了商品和服务的税率。私人企业的税收经两次调整后,由原来的5%-60%调整为0.5%-20%;一些严格控制商品的税率也作了大幅下调,如香烟由125%调为7.5%,朗姆酒由225%调为20%,劳工和低收入工人所喜爱的烈酒也由200%调为20%。 《海关税法》取代了《海关法》,并大幅降低关税,由0%-500%降低为0%-40%,同时,使海关管理向国际标准化迈进。1991年3月,缅甸成为“世界海关组织”成员;1992年,缅颁布了新的《海关税法》;1994年11月成为《统一代码制度公约》(H·S·C)缔约成员,并使该法于1995年1月1日在缅正式生效。(2)改进税务管理体制,采取措施,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2.与外资公司直接相关的税收法律共五部,即:《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1988);《所得税法》(1974);《商业税法》(1990);《关税法》(1992);《仰光市政发展法》(1990)。 二、税收法律中“减免税”规定 缅甸联邦投资委员会将依法确定给予外国投资项目的税收减免,以吸引外国投资者,其具体规定如下: (1)任何从事生产或服务性行业的单位,从投产或启用之年算起,连续三年免征所得税。如有需要,可依实际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减免所得税的期限; (2)若将利润作为积累且在一年内再投资,可减免所得税; (3)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其它资产可按MIC同意的比例加快折旧; (4)如果企业生产产品是供出口的,其产品销售国外所得利润的50%免征所得税; (5)投资者有义务向缅甸政府支付外籍受聘人员所得税,该项所得税可从应征税中扣除; (6)外国人的收入可按缅甸公民支付所得税税率计征; (7)如属国内确需的科研项目和开发性项目的费用支出,允许从应征的税收中扣除; (8)企业在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后,连续两年亏损者,可从亏损当年算起,连续三年予以结转和抵销; (9)企业开办期间确需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零部件、备件和有关材料可减免关税或国内税或两种税同时减免; (10)企业建成后的最初三年,因用于生产而进口的原材料,减免征收关税或国内税,或两者都予减免。 所得税主要税率: (1)个人所得税: 工资所得税:3%-30%(工资总收入低于25000缅元,不纳税); 政府项目外国雇员所得税:20%; 其他所得税(指职业、业务、财产、未申明收入等):3%-50%; (2)公司所得税(减免税收之前): 缅甸国营公司所得税:30% 参与缅政府项目的外国公司所得税:30% 居民外国公司所得税:30% 非居民外国公司所得税:35% 按缅甸外国投资法设立公司(免税期满后)的所得税:30% 《关税法》 1.新的《关税法》共四章,将商品按统一代码(H·S)分成6062个税目,具体税率如下: *9章:进口税:由24个税率组成,税率范围为:0-40%; 第二章:特许税:免税或*6为1%; 第三章:出口税:一般商品出口不征税,但以下五种商品须征税,具体为: 大米及其制品:按每公吨100缅元计征; 豆类及其他作物、油籽饼、生皮和皮:5% 竹:10% 第四章:边境出口税:0%-15%。 因缅甸已被列为最不发达国家之一,故可享有普惠制税率。 2.缅甸财税部长有权根据《关税法》的规定,确定对进口或出口商品的免税或减税。为鼓励发展出口导向型项目,对以下进口业务给予免税待遇; (1)为复出口而进口的原材料; (2)以切割、制作和包装方式(C·M·P)进口而复出口的商品; (3)为出口而进口的包装材料。 3.退税与保税:如果进口商品能在海关监管的指定仓库内存放,则无需支付进口关税和其他税收;即使征税后,如能在两年内将所进口的商品复出口,则可退还已征关税的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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