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GST征收扩大至零售贸易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2000年7月1日起,对商品劳务税(GST,即增值税)的征收扩大至零售贸易  对零售单位年流转额不超过100万卢比的不征税,100万卢比以上不超过500万卢比的,按2%税率征税;500万卢以上的,或者按增值税模式缴纳的,或者仍按流转额以2%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