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部分商品出口关税额补充方案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1997年5月30日乌兰巴托市  第1条《部分商品出口关税额法》新增下述条款:  “第2条某些畜产品原料按下述额度课收出口关税:”  序号原料名称单位关税额(图格里克)  1未加工的山羊绒kg4000  2未加工的母骆驼毛kg200  3未加工的公骆驼毛kg100  第2条本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条《部分商品出口关税额法》增加具有下述含意的第3条:  “第3条木材、板材按下述额度课收出口关税:  编码商品名称单位关税额(图格里克)  44.0144.03圆木原木立方米150000  44.0344.06墩子木立方米150000  44.0744.09板材立方米150000  第2条本法自1999年1月15日起施行。  蒙古国大呼拉尔主席贡其格道尔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