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税收政策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目前,哥政府对在哥的外国公司和企业主要征收以下税收:  (1)所得税,税率为35%(1997年征税基数50,200,000比索)。  下列所得免征所得税:  A.用于再投资的红利;  B.付给境外人员的技术维修服务费;  C.具有兑换证明的公债兑换收入;  D.亏损公司在五年内用以补偿以往亏损的所得利润;  E.投资于生态资源保护和发展的利润;  F.利润投资于民用供电、供水工程免征所得税至2001年;  G.在经营发电、天然气和城乡移动电话中所获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中,可减免所得税。1996年全部免征,此后每年征10%,2001年后,每年征20%,自2003年后百分之百征税;  H.1994年以后成立的公司,若从事煤炭发电、太阳能发电或水力发电,其发电能力小于25,000KW,免征所得税20年。  (2)红利税,税率为7%。红利如用于再投资,且经营五年,可免缴。  (3)营业税,税率为35%(从收入中扣除行政开支和必购物品〕。  (4)偶然所得税,税率为35%。  (5)增值税,税率为16%。租赁或进口的资本货物、用于基础工业建设的重型机械设备以及公司法人用的电脑可免缴增值税。  (6)汇款税,税率为7%。以下利润汇出免征此税:  A.津贴数额不超过企业销售或生产总额的3%;  B.红利和股息;  C.境外获得的信贷利息、技术服务费和技术援助费;  E.利润再投资。  (7)印花税,税率为合同总价的0.5%(1997年征收的基数为36,000,000比索).  (8)注册税:  A.在公共事务登记办公室登记注册的重要协议、工程或贸易合同的注册税为0.5-1%;在商会登记注册的为0.3-0.7%。征收基数为合同总价的50%;  B.诸如法人代表、会计师的任命、公司章程的修改等不重要的文件需在公共事务登记办公室或商会登记备案,只按2-4天的工资额收取注册费(每天的工资基数为5,734比索)。缴了注册税,不再缴印花税。  (9)工业税,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镍铁合金等自然资源,税率在1%-5.5%之间,至2001年免征工业税。  税率基数:以F.O.B.价格计算的月生产总额计算。  开采煤炭,按F.O.B.价格计算的月平均出口总额的0.6%征收;镍铁合金,按1.6%征收。  (10)工商税,工业生产部门缴纳的税率为产品销售收入的0.2-0.7%;商业、服务业为上一年度月均收入的0.2-1%左右;对出口商品不征此税.  (11)不动产税,税率为0.1-1.6%左右(由地方政府具体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