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联邦增值税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纳税人  联邦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  1.销售进口商品的进口商;  2.行政当局拍卖没收或遗失物品的购买人;  3.工业企业,指依照税法规定从事工业加工的企业;  4.依法吸收其他企业产品的工业企业。  (二)应税交易  联邦增值税对下列工业产品交易征税。  1.进口货;  2.行政当局拍卖没收或遗失的物品;  3.工业企业转让的产品或依法从其他企业吸收的产品(包括进口商进口商品让与出口商的企业)。  联邦增值税的工业产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的物品。工业加工的含义是:通过加工改变产品的性质、性能,使之更完善、更美观,或提高其效用,或为投入市场作准备。包括改制、改进、装配、修理、包装等。  下列活动不视为工业加工,因此不属于征税范围:  1.矿产品及未经加工改制的物品;  2.直接卖给消费者的散装食品;  3.手工艺人在自己往所独立制造的,直接卖给消费者的手工艺品;  4.独立劳动者按照消费者订制而制成的衣服或类似的物品;  5.自行配方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  6.零售商自行研磨、直接售与消费者的咖啡;  7.为建造房屋、厂房和类似项目而在企业外面装配的产品;  8.为装配眼镜而研磨的玻璃镜片;  9.整理和修理已经用过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