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的新税收立法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议会于1999年1月19日通过了很多税法修改,这些修改将写入9799/99及PM1807号法中,现已生效。(1) 9779/99号法规定向非居民支付的劳动报酬(不管是否有无雇佣关系)或劳务费适用2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直至1998年12月31日,这种支付适用15%的预提税税率;向居住在所得税税率*6为20%的管辖权的居民的支付适用25%的预提税,下列情形除外:——与资本货物租赁业务有关的支付;——与同巴西签有所得税协定的国家签订的期限最低15年的贷款之利息,该外国金融机构适用低于协定规定的税率;——与巴西公司向境外发行的有价证券相关的利息、手续费、费用和贴现,其最低平均摊销期为96个月;——为出口票据贴现向境外支付的的利息及相关手续费;——用于解决巴西出口资金的境外筹资利息及手续费。如果这些资金不用于出口,利息和手续费要缴纳25%的预提税。以前,这些支付适用零预提税税率。 (2)非金融公司之间或非金融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当地信贷业务及贷款按照适用于金融机构类似交易的法规予以征收金融业务税。现行金融业务税的*6税率为25%。根据*7措施,政府已将当地非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与贷款的税率与金融机构同类业务的税率统一。  新法的措施包括: (a) 适用于金融机构、租赁和保险公司及私人养老金实体的月总收入福利税的税率从0.75%降低至0.6%。(b) 根据9779/99号法的第14款,在计算经调整的所得适用的8%的社会缴款税时,与贷款和金融业务相关的费用及与股权相关的费用不再得以扣除。但PM1807号法的第13款又废除了此项限制,第6款又将该税的税率从8%提高到12%。此项增加从1999年5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生效。根据PM1807号法的第7款,适用于金融机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及私人养老金实体的经调整的所得的社会缴税的税率从18%降低到8%。但由于该法第6款的规定,这些实体自1999年5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适用12%的税率。 (c) PM1807号规定,向位于低税管辖权的子公司、联号或分支机构的支付适用的预提税,由于它不得在子公司、联号或分支机构的居住国抵扣,可冲抵巴西公司的公司所得税。该法规只在外国子公司、联号、或分支机构的所得包含在巴西公司的应税所得中的情况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