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税制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主要税种 波兰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波兰现行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交通工具税、印花税、消费税等。 (二)主要税种的基本规定 1.公司所得税 (1)纳税人 波兰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为波兰的公司。波兰的公司分为两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波兰的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实体,不缴纳公司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所得计入合伙人的个人所得中纳税。外国投资者不可能以波兰合伙企业的形式在波兰从事经营活动。 (2)课税对象、税率 波兰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40%,计税依据为净利润,净利润是指毛利润减费用;此外,对分配的利润征收20%的预提税;对已与波兰签订税收协定国的外国股东,降低税率,有时降至零。波兰公司可将其收到的股息缴纳的预提税冲抵其应纳所得税额。波兰公司收取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缴纳波兰预提税,但要作为收受人公司的正常所得纳税。 波兰没有开征地方所得税,地方税不是对所得征收。 波兰法律不允许外国公司在波兰通过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活动。因此,很少遇到分支机构利润税的问题。外国分支机构在波兰履行代表机构职能,从事诸如广告宣传、市场营销和调查研究等活动。 (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说来,公司资本收益计入正常所得中纳税。 波兰公司国外来源的所得与波兰所得合并在一起计算总应纳税额。相当于在每一国外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冲抵就全球所得计算的税额。但冲抵的税额不能超过按波兰税法就在每一外国取得的所得计算的相应波兰税额。根据税收协定,一些国外来源的所得可以免税。 除一些情况(其中包括土地)外,大多数有形和无形固定资产都可折旧。通常资产的原始成本是折旧的基础。某些情况下,可加速或延迟折旧。用于高失业率社区生产和运输工具的机器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某些情况下可采取100%的折旧。 收到的股息应该纳税。股息税按20%的税率源泉扣缴。如果股息支付给波兰股东,则该股息税就是最终的预提税。该股息所得无需与个人股东的其他所得综合在一起计税。如果股息是支付给波兰法人股东,按总额扣缴的20%的税可全额冲抵其他法人所得税,该股息所得无需与其他所得合计在一起计税。 个人和公司的亏损可向后结转,但结转额在其后的3年中每年只允许三分之一。但采用内部各公司之间的亏损不能冲抵。 波兰尚无关于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征税的规定。目前波兰尚无弱资本化规定。 集团公司不得合并申报纳税。但个人和合伙企业可将所得和亏损予以合并。 公司可选用财政年度并告知税务当局。如未选用,则用日历年度。对在日历年度下半年建立的公司,*9个财政年度最长可达18个月。 公司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制度。税收上的利润是作过调整的会计利润。研究与发展费用在税收上当年可扣除。在严重通胀期间,允许对存货、厂房和设备重新估价。 2.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在波兰居住183天以上的个人(居民)和184天以下的个人及在受雇于波兰公司的外国雇员(非居民)。 (2)课税对象、税率 居民就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纳税。波兰税法对外国雇员给予优惠,允许仅就其来源于波兰的所得纳税,而不问其在波兰停留期的长短。根据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有外资参股的波兰公司雇佣的外国雇员仅就其来自波兰就业所获所得及在波兰实际收到的其他所得纳税。 董事费收入适用20%的比例税率课税;按税收协定的减免规定,对支付给个人的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贷款利息按20%的比例税率课税。但是,对个人存款于波兰银行所取得的储蓄利息不征税。 个人所得税还对购买土地和建造公寓或住房也实行税收减免。 波兰目前对个人不征收地方所得税。 个人的资本收益通常是以正常所得计税的,在某些情况下出售不动产的收益适用10%的比例税率。可以按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波兰国内税法单方面的规定,避免双重征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许多情况下对国外来源的所得在波兰免税。如果没有税收协定,波兰税法对已缴纳的国外税收给予抵免,以纳税人的波兰应纳所得税总额为限。合伙企业的所得计入个人的应纳税所得中纳税。 非居民只就其来自波兰境内的所得缴纳波兰个人所得税。在某些情况下,非居民董事会成员按20%的优惠比例税率纳税。波兰永久性居民就全世界范围的所得纳税。非居民与居民适用同样税率。 波兰公司支付给国外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要缴纳20%的波兰预提税。波兰对支付给非税收协定国上述所得的税率均为20%,但对税收协定国按规定给予减免优惠。 3.增值税 波兰于1993年7月5日引进增值税。波兰的增值税法是以欧共体第六号指令和类似税收作为基础制定的。波兰增值税标准税率为22%,低税率为7%和零,7%税率仅适用于加工的食品、大多数建筑材料、报纸、儿童商品和某些药品。零税率适用范围是,其他药品、出口货物、某些跨国劳务、新建房屋和大多数农用设备。免税供货包括欧共体第六号指令范围内的供货,如医疗业、保险业、金融业及文化娱乐业、基本食品以及农林服务。波兰严格限制抵免税供货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在波兰,不管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公司是波兰的法人还是外国法人,都要就实际提供的劳务纳税。就波兰公司提供给外国公司的劳务而收取的劳务费,应缴纳不可收回的增值税(零税率仅适用于较小范围的专业性劳务);同样,购买外国公司在波兰提供劳务的波兰公司,也会负担不可收回的增值税。然而,在波兰的外国公司现在有权申请登记作为波兰增值税纳税人,波兰公司可以按发票上的增值税额冲抵从注册的外国公司购进的进项增值税。 4.遗产和赠与税 在波兰,遗产和赠与税的税率随继承人与被继承入或捐赠者的亲疏关系而变化。 5.社会保障税 在波兰的所有雇员都必须缴纳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的范围包括医疗保险、伤残保险、人身意外事故保险、抚恤、失业救济、家庭生活补贴和退休养老等。雇主就雇员工资总额的48.2%(其中45%为社会保障税,3%为失业基金,0.2%为保证基金)缴纳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按月计算征收。目前,波兰已与比利时、法国和德国签订了社会保障协议。协议规定,在波兰的协议国国民*9年免税,并可扩大到第二年。 6.土地与财产税 波兰的城市对土地、财产和林业征收国税,并确定上限税率。 7.交通工具税 交通工具的所有者应缴纳交通工具税,如属个人轿车,则按照发动机排气量的大小纳税,每辆车的税额为38新兹罗提(900毫升)至764新兹罗提(2500毫升以上)。 8.印花税 上报给国家和地方机关的申请书、上诉书、注册单据和经公证的经济合同书都应缴纳印花税。大多数印花税是从价税。 9.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国产和进口的一些商品,包括一般性消费品,(如酒、烟、汽油)高档汽车、电子消费品以及其他奢侈品征收的。 (三)主要税收优惠 波兰鼓励国外投资,投资可采用如下形式: (1)建立外资100%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2)通过股权式合资或在公开出售股份的情况下参股于波兰或其他外国合伙人; (3)购买现有的波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股份。 波兰鼓励外国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式参股或合资企业参加经济活动。如果外国企业没有取得来源于波兰的所得或在波兰只有常设机构,以其他形式在波兰从事经营的,通常不纳税。 波兰外国独资公司法规定,除了对一些选定的项目(如经营海港、航空港、不动产或不动产业务的中间代理、未经许可的国防工业部门、批发进口消费品以及提供法定的劳务项目)外,建立公司不需批准。外国公司从事以上选定项目经营活动,须经波兰国家私有化部长批准同意。 自1994年1月1日起,除了现有公司享受的免税期外,税法不再规定新的免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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