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国税收抵免规定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为了防止税款流失,一些国家采取了对居民纳税人来自全世界的所得征税,由于其外国来源所得也要在所在国(地区)征税,就会产生对纳税人重复征税的现象。为了清除这种不合理现象,使国内外税负大体公平,维持税收的投资中性原则,一些国家大都采取“外国税收抵免”措施,允许纳税人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抵减在本国应征的所得税。这种规定,美国实施较早,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申请抵免资格 美国税法规定,凡美国居民实体和个人,就任何国家(地区)的外国来源所得缴纳的所得税,都可在其应缴美国所得税中抵免。非居民实体和个人,凡就其与美国贸易或业务发生有效联系的所得、依法应在美征收所得税,也允许在一定范围内抵免,上述各类纳税人要求抵免的所得税,必须与美国所得税的性质与计算方法一致,才能抵免美国所得税。 二、申请抵免手续 美国税法规定,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必须在纳税年度中提出证明,证实外国来源所得的总额和来自各有关国家(地区)的每一笔所得额,和就这些所得额已缴或应缴的税额,依法可以抵免的每一笔税额。同时还要附报有助于美国国内收入署(IRS)核定应抵免额的任何必要资料。这些资料,美国税法都有详细列举。 三、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直接抵免就是以外国来源所得在其他国家(地区)所缴的所得税,按美国税法规定从在美国应缴的税额中扣除计税。扣除额一般不得超过美国的同一所得实际税率。也就是说,外国税率如超过美国税率,超过部分不能抵免。 间接抵免是对外国受控公司分配给美国母公司股息时,在美计征所得税的抵免措施。凡美国母公司收到外国子公司股息时,如美国母公司持有该子公司选 权股票的10%以上,该外国子公司就是美国母公司的外国受控子公司。因母公司收到的股息是税后股息,因此在美计征股息所得税时,应允许已缴的外国税收抵免。做法是把外国已缴的税款按税率还原折算成原股息额,一起计入分配给母公司的股息总额中,再算出在美国应缴税额,然后抵免在外国已缴税额。 如果外国子公司下面还有第二层以至第三层控股子公司,可以同理进行多层间接抵免。但有控股条件规定:除每一层母公司所持子公司选权股票不得少于10%外,美国母公司对有关子公司的间接控股权不得少于5%,否则不得享受间接抵免。 四、抵免限额 美国税法规定,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总额,不得超过纳税人在美应片部额所占全世界所得应征税总额的份额。 五、防止滥用抵免的规定 为防止愈演愈烈的滥用抵免避(逃)税行为,美国国内收放署于1998年发布98-5号公告规定:如交易产生的外国税收抵免系人为安排,其预期利润又与外国税收抵免无实质联系,即不得申请抵免。对国外已按高税率征收预提税的交易,其美国国内税收涉及的所得必须与外国所得期限等性质以及计算方法严格匹配,高度一致,否则也不得申请抵免,对以上原则性规定,还将陆续发布更加周密、具体的补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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