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企业并购税收制度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美国企业并购涉及的税收问题 美国企业并购交易主要涉及公司税和个人所得税,基本的核心框架是对与并购交易相关的公司和股东的联邦所得税结果进行评价。融资方式和并购目标的选择不仅影响并购交易的结构,也会影响到税收结果。美国公司的跨国收购还会涉及到税收协定,在确定交易结构时,需要考虑交易结束后在有效的税收制度下资金如何跨境流动。 美国公司税对应税所得采用累进税率,*6税率为35%。资本所得与普通所得的区分在确定适用税率时并无大的相关性,但是在很多条件下与确定有效税率的关系极大,如以资本损失抵补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的性质决定了适用税率,个人所得税率采用累进税率,最低15%,*639.6%,而资本利得适用税率在10-28%之间。 美国设立了最低税收选择制度(AMT),目的在于防止纳税人逃避应尽的纳税义务,公司适用的税率为20%。 美国的税收制度会对公司同一所得形成双重征税,即公司的税后利润在分配时又对股东征收所得税,股息通常作为普通所得纳税。 分配给公司股东的股息可以不必全部纳税。公司法人股东从其他国内公司获得的股息可以扣除70%,如果持有20%以上分配公司的股票则可以扣除80%,如果公司股东与分配公司属于同一关联集团则可以扣除100%。 除美国联邦所得税外,许多州与地方的税收也会影响公司的纳税义务,如州所得税,各州的所得税率一般在O—10%之间。 美国国内并购的税收形式 美国税收制度对并购交易划分为两类,即免税并购和应税并购。是否应税一般取决于交易的支付方式,如果以现金或债务方式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或资产,通常为应税交易;而收购价格以股票或资产的方式支付通常被视为免税并购。无论购买股票或是资产,在应税收购中,卖方实现的利得或损失必须得到税收方面的承认。 在免税收购中,卖方转让资产并不会立即产生利得或损失,在这一背景下免税只意味着税收递延,即卖方几乎毫无例外地要在未来某一时点纳税,从货币的时间价值看递延纳税十分重要。典型的免税交易,要求买方以股权的形式而不是货币或债务支付绝大部分购买价格。使用股票支付可以减少收购公司的现金消耗,但是也要考虑到对收购公司股票价格和股权以及每股收益的稀释效果。收购方收购的资产或股票,须经调整后才能相互交换,使买卖双方的成本相等。 并购交易的当事各方都十分关注收购的支付额,美国的并购活动为创造性地使用债务和股权融资交易提供了广泛的空间。金融工具的不断变化使债务和股权的内在区别逐步缩小,导致交易不一定符合最初的要求,形成潜在的风险,对免税并购尤其如此。 通常的免税并购要求股权支付所占比例(在表决权和股票价值方面)较大。多数情况下,股权按照现值计算,而担保权和收购股票的期权则不能。与控制债务安全的规定相似,某些优先股可能会成为完全免税交易的障碍。 免税交易结构 美国免税收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免税资产收购和免税股票收购。 根据美国税法规定,免税交易以及免税重组要满足某些法律规定,如所有者权益的连续性、企业经营的连续性、经营需要。此外,很多并购交易必须满足控制要求。按此规定,控制经营的收购方在交易结束后仍然对该并购又易保持关联性。具体说,“控制”是指至少拥有目标公司80%全部有表决权的股票和至少拥有 80%其他性质的股票。 一般而言,和债权人的权益相比,所有者权益的持续性要求目标公司的股东能够收到收购公司的足够股权。和出售资产相比,交易必须在实际上持续“目标公司在被改组公司中财产的存续利益”。 免税重组也要求“在被改组公司中企业经营的持续性”,要求收购公司或者持续目标公司的历史经营业务或者使用目标公司的大部分历史经营资产。 最后,合格的免税重组交易还必须是经营需要。 (一)免税资产收购 免税收购资产可以采取法定兼并或者协议收购目标公司全部实质性资产两种形式。 法定“A”型兼并 法定兼并只有符合美国联邦、州、美国领土或者哥伦比亚特区的相应法律要求,才能被批准。法定兼并可以采取将一个公司并人另一个公司、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成一个公司的形式,但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在法定兼并中,收购公司收购目标公司实质性全部资产; ·收购以交换控制收购公司(母公司)的股票形式进行; ·交易过程中不使用收购公司的股票; ·如果兼并后目标公司被并人收购公司的控制方,交易符合正常的法定兼并条款。 “C”型重组 这种并购形式中收购公司仅用其有表决权的股票收购(交换)目标公司实质性全部资产,或者可以说,资产的转让仅用于交换控制收购公司的公司股票。在这种方案中目标公司通常被清算。这种类型的重组通常发生在跨国并购,因为外国公司不可能按照相应的州法律执行兼并。 收购性“D”型重组 该类型的资产免税交易经常用于合并普通受控公司,其在下述条件下可以发生: ·公司将实质性全部资产转移给另一公司; ‘资产转让公司根据清算重组计划分配资产受让公司的股票或其他财产; ·资产转让方的股东拥有受让方至少50%的表决权或股票价值。 进行收购性“D”型重组时,母公司(P)将自己完全持有的子公司(S1)的资产转移给另一个自己完全持有的子公司(S2),并换取S2的股份,在清算时 S1将s2的股份分配给母公司P。这种方案中,如果受让人承担的债务超过了调整后的转让资产,而且公司没有申请合并申报,则其差额将被视为出让人实现的利得。 在美国,免税“D”型资产收购的税收结果一般如下: ·通常目标公司股东以目标公司股票交换收购公司(或者在三角重组中收购公司的母公司)的股票时,在收到股票时并不实现利得或损失; ·目标公司股东收到的收购公司股票的计价成本以交换出去的目标公司股票的计价成本为准; ·目标公司在将资产转让给收购公司交换收购公司股票时,并不实现利得或损失; ·收购公司在收到目标公司的资产交换收购公司的股票时,并不实现利得或损失; ·收购公司收购的资产按照目标公司计价成本节转; ·目标公司的税收属性节转到收购公司。 利用这些规则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如目标公司的净经营损失节转时,收购公司必须持有50%以上的所有权。 (二)免税股票收购 免税股票收购通常采取两种形式: “B”型重组 即“股票换股票”的重组方式,其要求的条件有两个: ·收购公司仅以其或者其控制公司有表决权的股票交换目标公司的股票; ·然后收购公司拥有目标公司至少80%的股份,不论收购前其持有的股份是否超过80%。 (a)(2)(E)型重组 该种类型是“反向三角兼并”,通常在以下情况下发生: ·收购公司控制的子公司被目标公司兼并,根据相关法律目标公司存续; ·兼并后,目标公司持有实质性全部资产和受控子公司资产(而不是交易中分配的收购公司股份); ·交易中,目标公司以前的股东仅交换收购公司有表决权的股票,出让的目标公司的股份不低于80%。 351交易 当转让人转让资产交换公司股票,而且在交换之后资产转让人至少拥有受让公司每一种股份的80%时,转让的资产通常免税。利用351交易规则也可以完成免税股票收购。转让目标公司股票时,当事各方的税收结果如下: ·因为收购目标公司的股票,目标公司并不实现利得或损失; ·在转让目标公司的股票交换收购公司的股票时,目标公司的股东并不实现利得或损失; ·收购公司可以按目标公司股票为准节转计价成本;或者收购公司按目标公司股份为基础计价,其价值等于目标公司内部净资产。采用哪一种方法由收购公司选择。 应税并购 在美国,应税收购交易大体上也可分为两类:应税资产收购和应税股票收购;一般应税并购中的收购价格均为现金支付。应税资产收购包括:具体资产、经营部门、分支机构和整体目标公司。 (一)应税资产收购 协议资产收购 根据美国税法,普通形式的应税资产收购(协议资产收购)涉及到的资产视同销售。这种交易对具体资产和债务的选择提供了灵活性。然而,协议资产收购也存在几个不利因素,首先,每一项资产必须单独转让,这会产生大量费用。此外,一些资产不可转让或者需经过第三方同意方可转让。通常收购具体资产或分支机构会产生利得或损失以及潜在的折旧收回税收。由于目标公司经常是卖方,这种交易并不会破坏其独立的法律实体。 正向现金兼并这种形式下,目标公司被收购公司兼并或者并入收购公司的子公司。美国税法规定,此类兼并应视同以现金的形式收购目标公司的资产,同时清算目标公司。这样,正向现金兼并一般会产生两个层次的税收: ·目标公司将资产出售给收购公司时,会实现利得或损失; ·目标公司股东在收到注销股票的收入时,会实现利得或损失; 与协议资产收购相比,以正向现金兼并方式转让资产是否生效取决于国家或联邦法律,这就限制了单项转让资产的需求。 应税股票收购可以简单地通过直接购买股票进行,卖方股东会产生资本利得或损失,此类收购并不影响目标公司资产的计价和税收属性。从纯经营角度看,虽然收购公司可以就此与股东商谈补偿措施,目标公司股东对目标公司的债务和或有负债并不负有直接责任。由于不存在产权的变化,这种股票出售易于管理。 反向现金兼并 股票收购可以采用要约收购,每个股东有接受或拒绝要约的权利,这时也可以采用反向现金兼并。在反向现金兼并中,收购公司临时新设一个子公司,将其并人存续的目标公司,并视同收购公司购买了目标公司的股票。这种交易一般用于收购目标公司100%股权或者挤出小股东。买方的计价成本为收购的股权价格而不是目标公司资产。 公司分立 美国许多法律对单一公司(集团)免税分拆为两个以上公司进行了规定,符合规定的公司分立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意义重大。一般公司分立有三个基本交易类型。假设拟分立公司(D)拥有受控公司(C)全部股票: ·最普通的分立类型是让产分股,受控公司(c)将股票分配给公司(D)的股东,而股东并不放弃相应价值的股票; ·第二种类型是让产赎股,受控公司的股票分配给公司(D)的股东,股东要放弃部分股票作为交换代价; ·最后一种是股本分割的交易方式,两家以上受控公司的股票分配给公司(D)的股东,然后被分立的公司清算。 公司分立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才能享受免税待遇: (1)所谓的控制要求,是拟分立的公司至少持有80%受控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票和至少持有每一类非表决权股份的80%; (2)拟分立公司必须将受控公司的股票全部或代表受控的数量的股票进行分配(被分配的股票的数量应该大干有表决权和无表决权股票数量的80%); (3)被分立公司的,业务至少存续并运营5年以上。 跨国并购 有关跨国并购的税法规定,其目的在于防止逃避美国税收。根据公司税条款,外国公司的并购交易活动要按照规定纳税。为了实现反避税的总政策目的,规定适用于美国公司的正常规则不适用于外国公司,这样美国税收规则从实质上阻止了外国公司获得免税待遇,除非满足某些特殊条件。 受到管制的公司交易类型有三种:将增值的资产向国外转移;没有在美国缴纳公司税的收入以某种形式节转到美国公司;外国公司之间转移资产, 目的在于削弱外国公司的纳税能力。 (一)资本输出交易 此种交易下,美国人将资产转让给外国公司(实体),可以是应税转让或免税转让。支付方式可以是股票、资产或两者的混合形式。根据美国税法,受让方为某些外国公司(实体)时要征税,例如,当美国人将增值的美国公司股票转让给受其控制的外国公司时,交易要征税。 1.应税和免税的外向交易 美国税法对免税转让美国公司的股票给外国公司设有限定条件,但是允许外国大公司以股票换股票的形式收购被广泛持有的美国公司。免税交易通常要面临特殊的检查,如公司的设立、重组和清算等。税制设计的目的在于从本质上阻止内在价值增加的财产向外转让时逃避美国税收,利得的性质和来源根据假定的应税销售结果来确定。例如,如果财产转移出美国使用是出于外国公司受让人的经营需要,出让财产的公司就不会形成利得。 2.无形资产的外向交易 向国外转移无形资产通常根据该项资产的使用效率或者转让的情况重新确定价格,每年收入额根据资产的使用年限来确定。与美国税制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同,该项收入承担的国外税收不能扣除。 (二)资本输入交易 美国税制对此种交易也做了限制性规定,目的在于避免免税收入流人美国国内。一般税收规定是,外国公司的出让人不能在美国实现利得,但是该出让人可以在美国从事经营业务。只要美国的受让公司执行这一规定,重组并不会影响出让人的分支机构的纳税义务。在此前提下,外国公司的收益或利润可以转到国内公司。 根据某些规定,在不实现利得的前提下,外国公司股东可以与美国收购公司互换股票。美同限制外国投资公司或者外国消极投资公司获得免税待遇。 如果外国公司的收益没有在美国纳税,对外国公司进行重组使其并人美国公司将面临一个基本问题,即美国公司能否接受外国公司资产的计税成本。根据目前的税收规定,在外国公司进行清算时,其全部或部分的历史收益应视为股息,至于比例应根据外国公司是否为美国受控公司以及接受清算资产的股东所占股份是否达到 10%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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