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股利分配税收政策与筹划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三大政策之一,股利政策一直是现代西方公司财务管理中的一大难题:税后利润究竟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好,还是留在企业作为企业内部积累好?究竟采取哪种形式支付股利有利于公司发展,更有利于实现股东权益*5化?诸如此类的一系列问题至今尚未有统一的说法。不过,无论上市公司采取何种股利政策,它都必须将股利分配所处的税收环境考虑在内,对股利分配形式进行税收筹划,尽可能降低税收负担,这已成为公司股东实现收益*5化的一个重要内容。下面以美国为背景,介绍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下,上市公司和纳税人是如何对不同的股利分配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的。 美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形式及所得税政策 股利支付方式和支付率是公司股利政策两大核心内容,不同的股利派发方式反映了公司的不同经营方略,对投资者和市场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股利支付方式有现金股利、财产股利、负债股利、股票股利和股票回购股利等派发方式,最常见的是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和股票回购股利。 现金股利(CASH DIVIDENDS),就是以现金的方式发放的股利。在美国,现金股利一般被看做纳税人的普通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1999年的税率分别为15%、28%、31%、36%和39.6%。不同申报身份(单身申报、已婚联合申报和个人以户主身份申报)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率表,美国每年按照通货膨胀率对税率表进行指数化调整。 股票股利(STOCK DIVIDENDS)是股份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股利发给股东的一种股利,该方法一般有两种情况:利用“可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是利用“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1919年,美国*6法院在一起案例中裁决,发给股东的股票股利不构成股东的收入,因为它既没有使公司的财产有所减少,也没有使公司的财产有所增加。这一思想的内涵是,如果所有股东同比例增加股票,则所有的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没有改变。几年后,这一思想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一直沿用至今。目前,按照美国联邦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股票股利属于不予计列的收入项目,免予纳税。 值得注意的是,在发放股票股利中,如果改变了股东对公司所拥有的权益,那么这种股票股利就不是免税的。例如,如果股票形式的股息的领受者有一个选择权,可以选择领股票或选择领现金的话,该股票形式的股息要被视作选择了现金股息而被征税。此外,按照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当股票股利发放率低于25%时,股票股利的每股价格应按公允价格来计算(通常取其市场价格)。这种按股票市价实施送股的方式对上市公司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上市公司只有在具备较高盈利水平时,才可能具备高比例送股的能力。由于大多数公司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它实质上是对公司送股能力的一种限制。正因为如此,美国公司较少采用股票股利,或者即使送股,上市公司的送股比例也很低。 股票回购股利(SHARE REPURCHASE)则是指以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向股东发放股利的分配方式。股票回购这种股利分配形式,它所产生的所得在税收上一般被称作资本利得。一般说来,出于现代经济自身的特点和资本利得的内在要求,为了消除通货膨胀的影响,同时也是为了鼓励风险投资,促进经济增长,不少国家都对纳税人的资本利得实行优惠政策。有的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税种;有的虽然没有实现单独开征,但也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所得的轻税或免税政策,如实行低税率、税基折征等。 就美国而言,1921年开始就对纳税人的资本利得提供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1987年前,美国税法规定个人可以扣除60%的净长期资本利得,仅就剩余部分纳税;1997年通过的美国1997年税收法案规定:在1997年5 月7日~1997年7月28日之间出售的资产,拥有时间1年以上的为长期资本利得;在1997年7月29日以后出售的资产,拥有时间1年零六个月以上的为长期资本利得。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长期资本利得适用的*6税率为20%。而如果纳税人的普通所得税税率为15%(1997年,该税率适用于应纳税所得额在 24650美元以下的个人申报纳税人或应纳税所得额在41200美元以下的夫妇共同申报纳税人),那么长期资本利得适用的*6税率则降为10%;对于 1997年7月29日以后出售的资产,还增加了一个中期资本利得的概念,即拥有时间在一年以上,但不超过1年零6个月。中期资本利得适用的*6税率为 28%,短期资本利得适用的*6税率则为39.6%。从2001年1月1日起,如果纳税人的资产拥有时间超过五年,那么长期资本利得适用的*6税率从 20%进一步降到18%。如果纳税人的普通所得税税率为15%,那么长期资本利得适用的*6税率则从10%进一步降到8%。 直观的税收筹划方式 美国经济学家莫迪格里安尼和米勒于1961年发表了题为《股利政策、增长和公司价值》的文章,全面阐述了股利无关的理论。按照这个理论,在不存在税收的条件下,公司的股息支付不影响投资计划,从而与公司价值无关。这也意味着公司股利分配形式是无关紧要的。但是税收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税收已经深入到一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当把税收因素考虑进去后,尤其是在个人所得税税率高于资本利得税率的情况下,股利政策又是如何影响公司价值的呢? 在这种情况下,股利无关论的前提已经不复存在。很显然,只要股息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高于资本利得的税率,股东将情愿公司不支付股息,他们认为资金留在公司里或用于回购股票时自己的收益会更高。或者说,这种情况下股价将比股息支付时高。如果股息未支付,股东若需要现金可随时出售其部分股票,这就会使他们支付的资本利得税比他们收到股息时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低。这是美国上市公司税收筹划的*9个方面,也是最直观的一种方式。 巧妙的税收筹划方式 尽管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高于资本利得适用的税率,但由于客户效应、股利显示信息机制以及降低代理成本等原因,上市公司大多时候还是采用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又是如何进行税收筹划的呢? 实际上,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股东就股息所缴的税也并不一定高于资本利得税。这是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自身的负债杠杆对股息收入进行避税。为了说明这种税收筹划方式的原理,举一例来加以说明。 假定1999年初,美国一公司预计将取得每股1美元的收益,且该公司按照稳定性的股利政策于年末向股东按每股支付0.4美元股息。又假设阿肯色州的克林顿先生持有该公司1000股股票。这样,1999年末克林顿先生就可获得400美元的股息。按照规定,这400美元股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规避税收负担,根据税务代理人的建议,克林顿先生可以在年初按照年利率10%借入贷款4000美元,并用其买入年利率为10%的地方债券。按照规定,克林顿先生的贷款利息400美元就可以从年终总收入中扣除,这样克林顿先生虽然1999年取得了400美元的股息却不需纳税,与此同时他还获得400美元享受免税待遇的地方债券利息。如果克林顿先生是一个适用较高税率等级的美国富翁,通过这种筹划方式,他还可以得到更多的税收好处,比如说免于因股息增加总收入而产生税率档次爬升现象等等。当然,美国的联邦税法是非常复杂的,通过上述方式进行避税也需要付出交易成本,但是,尽管如此,这种税收筹划方式还是比较巧妙的。 独特的税收筹划方式 任何一家公司都会因其自身的特点、所处的特定环境而存在一种仅适合于该公司的股利政策,亦即不存在一种适合于所有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关于这一点,美国波克夏·哈撒韦尔公司绝无仅有的股利政策就是一个重要例证。实际上这也可以看成是美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税收筹划的一个非常特殊的方式。 按一般美国公司的做法,前景越好、业绩越好的公司股利水平相应也会较高,而不分配股利的公司往往是亏损公司。但哈撒韦尔作为一家业绩卓著的公司,长期以来坚持既不分红也不分股的股利政策,以至于到1998年底,该公司的总股本仍仅226万股,而每股价格已近8万美元。对这样一种股利政策,哈撒韦尔公司的董事长、世界著名的投资大师沃伦·巴菲特作出了解释。他列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分红避免了股东与公司被双重征税,并且也不必在支付红利上费什么精力,这样就可以把红利重新投资以获取更多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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