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2000年税制改革方案提要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墨西哥2000年税制改革方案,从今年1月1日起实行。主要内容:  一、企业单位支付给税收协定国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适用降低的预提税税率4.9%。适用限期到2000年6月30日。  二、对墨联邦政府参股的外国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也适用4.9%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三、2000年1月1日起,支付给设在税务机关列举的低税地的外国银行的股息,其预提所得税税率为5%。  四、对新贷款的“先支”费用,债券的贴现等,改按利息所得征税,其预提税税率3.5%降为2%。  对未正式上市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所得,如果交易的一方是墨西哥居民,或者是在墨设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外国人,视为来源于墨西哥的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外国人在墨出售的商誉,也视为来源于墨西哥的所得。  五、对纳税人预约定价协议(APA)订立的时效从9年缩短为5年,即适用于订立的当年,追溯上一年,再后续3年。  六、税务机关对企业同外国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调整而增加的应税所得,应视同股息征收公司所得税,但已征的不再征收。  七、从2000年2月份起,纳税人应将上一纳税年度同外国关联企业的所有交易申报,违者将处以3.5万至7万比索(3,500一7000美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