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要求外国纳税人登记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1999年9月8日的行政法规修改,自1999年10月1日起,在墨西哥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必须向联邦税务登记处登记其纳税人号,他们必须向税务部门提供以下信息。  (1)对于外国个人  ——身份证明,必须是官方翻译为西班牙文的出生证明;  ——在母国的居所证明或有效护照复件;  ——证实纳税人在其居住国的纳税号码的文件复本。  (2)外国公司  ——纳税人在其居住国的纳税号码;  ——译成西班牙文的组建公司契约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