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有关非居民课税和增值税的变化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近期阿对所得税法和增值税实施法令作出如下修改:1、 所得税。认定净所得适用的43%的税率扩展至就如下交易向非居民支付的利息:——阿居民为进口可摊销动产从境外获得的融资租赁,不包括轿车,如果这种租赁规定买方无权废除合同,且在租赁终止后,购买权将按租赁中的条件行使。——银行存款,如果存款利息享受的税收优惠转移到外国管辖权。但对下述情况该法规不适用:(1)它与阿所签署税收协定相冲突,或为政府债券或政府与私人投资者联合创立的实体发行的债券支付的利息,后者只涉及归属于政府在该实体中所持股份的利息。 (2)增值税。适用于在阿的货物和劳务供应的增值税体制已予扩展至从阿大陆架、经济开发区和人工岛或其上的设施开展的经营及从这些地方向阿大陆的供应。此外,出口商被允许在增值税退税要求与预先得到美元的增值税退税之间作出选择,如果出口商选择后者,他们必须提供美元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