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生效的阿根廷税法修改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阿根廷税法修改,归纳如下:一、所得税(一)个人所得税*6和最低税率级距从6—33%,改为9—35%。(二)基本扣除:个人从2400(货币单位:比索,下同)降为2040;夫妇从4800降为4020;每个子女抚养费从1200降为1020,对年应税所得超过22.1万的个人,将逐步取消本项扣除。(三)个人医疗费用限在应税所得5%内扣除。(四)对1999年度个人年工薪所得超过12万者,一次性加征20%,此项加征不作任何抵免。(五)本国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及公司债券利息原规定征预提税15%,新规定对此项征税限在占本金2.25%以内。  二、增值税  (一)取消以下免税  1.证券交易介绍;  2.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服务;  3.股票、证券、外币等交易;  (二)原规定对的士交通服务免征,新规定此项免征只限行程100公里以内,超过的征10.5%。三、消费税提高税率:(一)饮料类增至:酒20%,可乐及啤酒8%;其它4%。(二)移动电话服务4%。(三)新汽车按销价不同征4%至8%。(四)香烟21%。四、净财富税该国征收此税是按当年12月31日财产价值与上年同期的对比正差,减玉免征点102,300后余额计征,其税率分两档;对102,300至20万的征0.5%,对超过20万的征0.75%。新规定对本年度申报表中的外国发行证券,在净财富估价中必须按规定提供证明副本,违者以1.5%税率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