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2000年预算案的税法修改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阿根廷的2000年财政预算案中的税法修改,除另定外,于4月3日起生效:  一、 个人所得税  (一) 个人所得税免征点,从4800(美元,下同)降为4080;对子女及亲属每人的生计扣除从1200降为1020。  (二) 对所得税法23条(1)规定的免征和扣除,在适用于高收入者时,逐步减少其比例,如年纯所得达3.9万的减少10%;达22.1万的减少数100%。  (三) 增加对医疗和卫生费用的扣除。  (四) 提高各级税率适用所得额。  (五) 对高收入者实行临时的个人所得税附加,如对个人所得及不动产所得合计年超12万的,从1999年度起;征附加税20%。  二、 财产税(净财富税)  对1999年12月31日持有财产总额超过20万者,其税率增至0.75%。  三、 增值税  今年1月1日起,废止以下的免征:金融中介、货币兑换、查帐签证、公交车票、100公里以内的客运、互惠协议的货款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