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尼亚税制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主要税种 肯尼亚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中央。此外,肯尼亚还征收相当于GDP3.6%的非税收入。肯尼亚现行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遗产和赠与税、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土地与财产税、推定所得税等。各类税收收入在全国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依次是:国内货物与劳务税占50.5%,所得、利润、资本、收益税占30%,国际贸易与交易税占17%,财产税占1.5%,其他税占1%。 (二)主要税种的基本规定 1.公司所得税 (1)纳税人 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居民公司是指在肯尼亚注册、经营管理或者由部长宣布为肯尼亚居民的公司。除了居民公司之外的公司即为非居民公司。非居民公司的常设机构是指在肯尼亚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已存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建筑工地。 (2)课税对象、税率 ①公司所得税按下列税率(%)征收: 在国内注册的公司 0x20 35 非居民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常设机构 0x20 42 非居民石油劳务分包商 0x20 所获劳务费15中的42.5 在肯尼亚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包括公司和个人)从肯尼亚取得的下述所得就毛所得额按下列税率(%)缴纳预提税: 0x20 管理费或专业费 0x20 特许权使用费 非税收协定国 0x20 20 0x20 20 税收协定国 0x20 12.5~20 0x20 15~20 但以下税率(%)对缔约国和非缔约国都适用: 租金 0x20 30 股息 0x20 10 利息 0x20 12.5 养老金和退休年金 0x20 5 表演家、教官或运动员的出场费 0x20 20 如果非居民石油公司在肯尼亚通过常设机构经营且在肯尼亚境外支付管理费或专业人员费用,那么预提税限制在应支付毛额的12.5%。同样,所付利息若能公平合理地分摊给常设机构,预提税限制在应支付给非居民公司毛额的10%。 非居民公司从肯尼亚取得的其他所得,若可汇总,按35%的税率征税。应强调的是,预提税率仅适用于来源于肯尼亚的所得或在肯尼亚应计的所得。 ②肯尼亚地方政府不征收公司所得税。 ③自1985年6月14日起,已暂停对财产转让征收资本利得税。 ④分支机构应纳税利润的计算方法和居民公司一样,所不同的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管理或专业费以及分支机构付给其非居民母公司的外汇差价不允许扣除。 ⑤国外税收抵免:来源于肯尼亚境外的所得不管是否汇到肯尼亚,在肯尼亚不用纳税。所以没有必要抵免国外已纳税款。对业务经营部分在肯尼亚境内,部分在境外的居民公司,所有经营所得视同来源于肯尼亚。同样,来源于这些资产的所得即使存储在肯尼亚境外的外国银行分行,在肯尼亚也要纳税。对这些所得课征的国外税款,在计算肯尼亚应纳税利润时允许扣除。 (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资本扣除 资产0x20资本扣除(%) 重机器和掘土设备0x2037.5 汽车、卡车和飞机0x2025.0 计算机和外围硬件,计算器,复印机以及复印设备0x2030 其他机器(包括船舶)0x2012.5 工业建筑0x202.5 旅馆0x204.0 农业耕作0x2033.33 ②股息处理 肯尼亚公司支付的股息在下列情况下要纳税: a.收受股息的居民公司对支付方公司表决权的控制比率少于12.5%;b.股息构成居民保险公司人寿基金的部分投资所得。若股息应纳税,股息支付给肯尼亚居民和非居民时分别按照7.5%和10%的预提税率从股息付款中源泉扣缴。该预提税额即为最终应纳税额。 ③亏损结转 亏损可向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但只能冲抵以后年度来源于同一种类的所得。 ④关联企业间的交易 当关联企业的一方为居民,另一方为非居民时,在税收上,他们间的收入交易可调整为按公平市价交易的独立纳税人间的收入交易。享受“损耗优惠”的资产从关联企业一方出售给另一方时,价格可调整为公开的市场价。如果双方愿意,在税收上资产可按减去税款值转让。 2.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如果个人在肯尼亚有永久性住所并且在任何所得年度住在肯尼亚,哪怕只住1天,则该个人被认为是居民。如果个人在肯尼亚没有永久性住所,但在任何所得年度住在肯尼亚达到183天以上(含)或者在3个所得年度内平均居住过122天,则该个人也被认为是居民。否则为非居民。 (2)课税对象、税率 ①个人所得。居民个人所有来源于雇佣的所得都要纳税,不管所得在何处支付,也不管劳务在何处提供。因此,外国公司的居民代表取得的在该外国支付的雇佣所得,也要向肯尼亚纳税。在非居民雇主设立的肯尼亚地方办事处工作的个人适用特殊规定。 个人所得按以下超额累进税率纳税(非居民个人所得的预提税率同非居民公司,由支付方在源泉扣缴): 所得年:1995 单位:镑 级数 0x20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0x20 税率(%) 1 0x20 3900以下的部分 0x20 10 2 0x20 超过3900至7800的部分 0x20 15 3 0x20 超过7800至11700的部分 0x20 20 4 0x20 超过11700至15600的部分 0x20 25 5 0x20 超过15600的部分 0x20 35 1994年《财政法案》规定,发生临时旱灾加征2.5%。因此1995年的实际*6税率为37.5%,1996年为35%。 个人所得的减免标准为:家庭减免:273镑;单身减免:181镑;人寿保险:所付保险金的10%,*6金额为600镑。 ②地方政府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自1985年6月14日起,暂停对肯尼亚境内的财产转让征收资本利得税。 ④公司所得税的国外税收抵免同样适用于居民个人。 ⑤应计于应纳税所得中的附加福利的应纳税年值为: a.免费汽车2160到8640镑(取决于车辆类型和发动机规格);但是自1996年1月1日起应纳税值为这些款额或按规定比率计算所得值,以两者中的较大值为准; b.免费使用家具240镑; c.免费电话180镑; d.其他所有福利的实际支付金额。 下列附加福利不征税: a.外籍人员在肯尼亚和别国之间的旅游支出; b.雇主提供的医疗保健费; c.由雇主缴纳的退休金或节约基金; d.对雇员的抚养人及亲属的教育费用(若雇主须对这些费用纳税)。 3.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在肯尼亚经营过程中提供的特定商品和劳务以及进口的商品和劳务的价值征税。应纳税营业额超过10万镑的经营者和劳务提供者要注册缴纳增值税。出口的商品和应纳税劳务实行零税率。 4.遗产和赠与税 肯尼亚没有赠与税。对死亡者的财产不征遗产税。 5.国家社会保障基金 雇主和雇员每月须缴纳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基金率为工资的5%,每人每月最多共缴纳8镑(雇主和雇员最多各缴4镑)。雇主和雇员给养老金和节约基金的缴款允许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6.自然资源税 非居民石油劳务分包商收到劳务费的15%为“视同利润”,按分支机构税率42.5%征税。劳务费不包括筹款(或解款)和返还的费用。石油公司从支付的款额中扣缴税款,这种税即构成劳务分包商的最终税款。 此外,还有土地和财产税、推定所得税(按2%的税率对农产品征税)。 (三)主要税收优惠 从1993年9月1日起,出口补偿已废除。但投资者在出口加工区(1990年6月7日设立)投资可享受系列优惠。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工业建筑、旅馆、新船等的投资扣除率全国统一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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