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税制(1)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俄罗斯,又称俄罗斯联邦。原名“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成立于1917年11月7日,曾是前苏联面积*5、人口最多、资源最丰富、经济实力最强的加盟共和国。1991年12月25日,随着苏联的解体,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并改为现名。由于俄罗斯在前苏联的特殊地位,加之俄罗斯是前苏联幅员*5、人口最多的共和国,前苏联的大部分重要工业、科技产业以及大型企业大都位于俄罗斯境内,形成了以俄罗斯为中心的资源分布和发达的经济区域。例如,俄罗斯的莫斯科中央地区集中了前苏联一半以上的纺织工业和20%的机械制造业。以圣彼得堡为中心的西北工业区,是前苏联的造船工业中心,该地区还拥有较为发达的精密机械制造业、化工产业、机电工业以及有色冶金业。俄罗斯北方的卡累利阿、阿尔汉格尔斯克和克姆地区的森林工业发达,木材采伐与加工、制浆业、造纸工业及经济用材的运出量均居前苏联之首。乌拉尔地区的冶金业及优质钢材的生产量居前苏联各主要产钢地首位,该地区也是前苏联的第二大煤炭基地。马格尼托戈尔斯克是前苏联的重要钢铁基地,也是铬、铜、锌、镍、铝、镁等的重要产区。西伯利亚地区既是前苏联*5的石油和天然气产地,也是重要的煤炭基地和重型机械制造中心。前苏联的航天工业、航天科技力量、核工业、飞机制造、粉末冶金、复合材料、通讯器材等尖端科技产业,均大部分集中于俄罗斯境内。在农业方面,以莫斯科为中心的黑土地带、顿河流域、伏尔加河沿岸地区和高加索地区,是前苏联的主要农业区之一,其农业产值占前苏联农业总产值的50%以上。此外,前苏联的绝大部分林业资源也都分布在俄罗斯境内。俄罗斯的税收体制也是在前苏联税收体制的基础上,经过多次改革形成的。 一、税制概述 与前苏联的税收体制相比,无论是税收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还是税制结构都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即使是目前的税制结构与俄罗斯独立之初的税制结构相比,也有较大的变化。应当说,俄罗斯在效仿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调整税制结构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其主要标志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取代了周转税;企业利润税取代了利润提成等利润上缴形式和转移支付;自然人所得税得以全面推行;合并了一些税种并新设立了生态税、动物和水生物资源使用权税、赌博生意税等税种。 对于俄罗斯新的税制结构,可以按不同的标志或标准加以划分。*9,按照政权机关管辖范围和税收支配权限划分,可分为联邦税、联邦主体税或称地区税、地方税。正如第3章第2节所述,199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9部分),详细规定了16种联邦税费,7种联邦主体或称地区税费,5种地方税费。联邦税费包括:增值税、某些商品(劳务)种类和某些矿产原料消费税、企业和组织利润(收入)税、资本收入税、自然人所得税、国家预算外社会基金缴纳、国家规费、海关关税和海关规费、地下资源使用税、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税、开采碳氢化合物额外收入税、动物和水生物资源使用权税、林业税、水资源税、生态税、联邦许可证签发手续费。联邦主体或称地区税费是:企业和组织财产税、不动产税、道路缴通税、运输税、销售税、赌博生意税、地区许可证签发手续费。地方税费有:土地税、自然人财产税、广告税、继承或赠与税、地方许可证签发手续费。 第二,按照税收能否转嫁来分类,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直接对收入和财产课税,税负不能转嫁他人。属于直接税的有企业和组织利润(收入)税、自然人所得税、自然人财产税、企业和组织财产税等。间接税是对商品和劳务的征税,其缴纳者形式上虽是商品和劳务的供应者,但实际承担者却是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者。因而,间接税是指税负转嫁他人。属于间接税的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 第三,按照税收的用途和课税目的划分,可分为普通税和目的税。普通税用于满足经常性经费的需要,纳入国家预算用于对全国性措施的拨款。以此为衡量标准,绝大部分税种都属于普通税。而目的税或称专项税是为满足特殊经费需要而课征的税收。该类税具有严格的固定用途,不得挪作它用,如道路缴通税、生态税、国家预算外社会基金缴纳等。 第四,按照税收客体的性质分类,可分为:(1)利润(收入)课税,如利润税、所得税和资本收入税等;(2)产品销售收益课税或称商品课税,如增值税、消费税、销售税等;(3)财产课税,如企业和组织财产税、不动产税、自然人财产税、继承或赠与税等;(4)自然资源课税,如土地税、水资源税、林业税、地下资源使用税、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税、动物和水生物资源使用权税等;(5)对所产生费用额课税,如广告税。 第五,按照税收客体所在地分类,可分为国内税和国境税。国内税是对国内的税收客体所征的税;国境税是课税对象通过国境时所课征的税,如关税(包括反倾销税)。 俄罗斯构建税收体制和税制结构的基本原则是:在课税问题上一视同仁,保护所有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各级政权之间明确划分确定和征收税费的权限;课税一次性,即同一课税对象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课税期内一次性课征一种税;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分别确定具体的权利和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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