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税收制度概述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目前,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几乎覆盖了所有的领域:所得税、普通和特别消费税、工薪税、遗产和赠与税以及财产税。尽管征集了巨额的资金在1985年接近12000亿美元,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的税收是世界上*6的。大多数发达的欧洲国家的税收相对来说还要高些。  一、美国税制的特征  1、个人和公司所得税举足轻重。它们占了政府全部收入(包括来自社会保险税收入)的42%,而在联邦总收入中占55%。  2.自19世纪30年代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开征的工薪税变得越来越重要了。这种税目前在美国已经跃居联邦收入的第三位和政府总收入的第五位。  3.税收制度的联邦制属性。国家和州政府拥有独立的征税权,同时地方政府从州政府中获得它们的征税权。在这三个政府层次上有一部分税源是重复的,特别是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但是其税收结构显著不同。联邦政府主要靠所得税,州政府靠消费税,而地方政府靠财产税。  二、美国税制的特征美国税制的演变  美国税收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以商品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  (一)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1783-1861)  在1783年美国宣布正式独立之前,由13个殖民地组成的大陆国会没有宪法赋予的课税权,因此无法在美国建立一套统一的税收制度。1787年,美国成立联邦共和国,通过了新宪法。新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拥有独立的课税权,各州将进口关税让渡给联邦政府,作为联邦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同时,新宪法还规定联邦政府可以课征国内消费税、酒税等间接税,而各州政府主要课征财产税、人头税等直接税。这样,一套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体系开始在美国建立起来。  美国关税制度几经更改,税率不断提高,到1861年平均税率已达24%左右,其所组织的收入约是其他财政收入的5一10倍,关税成为这一时期美国税收制度中最重要的税种。  (二)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制向以商品税为中心的复税制转化阶段(1861-1913)  1861年美国南北战争爆发,为了筹措经费,经国会通过,联邦政府开始对年所得在800美元以上的个人征收3%的个人所得税。1862年,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规定对超过1万美元的年所得,税率提高为5%,从而使个人所得税稍具累进性。战争结束后,个人所得税遭到了纳税人的一致反对,1872年,个人所得税法被废止。从1861年到1913年,美国绝大多数的联邦税收收入仍来源于间接税,其中关税与国内货物税的比例几乎相等。特别是联邦政府从1861年起,扩大了国内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并提高了税率,使关税收入历史性地退居次要地位。1913年,美国宪法修正案重新恢复开征所得税,从而逐步确立了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框架,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逐年提高。  (三)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1913-?)  1913年是美国税制从商品课税为主走向所得课税为主的分界线。但此时,所得税的纳税户仅占全国总户数的1%,其收入占联邦税收的比重也仅为5%。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急剧增加军需,所得税作为良好的筹资工具开始发挥作用。1913年所得税收入只有0.35亿美元,到1920年就达到49亿美元,7年间增加了100多倍。战后,所得税不但没有削减,反而呈上升趋势,至1927年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达到64%。1943年制定的(现行付税法)又从立法角度确立了"凡有收入,必须纳税"的付税原则,从而使所得税的税基不断扩大,所得税税种也随之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