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税收制度概述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瑞典税制的演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瑞典人均国民收入高居世界首列,人民物质生活富裕,社会福利殷实,失业率自40年代以来从未超过3%。这除了因为瑞典没有遭到两次世界大战的破坏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瑞典具有严密而发达的税收制度。 瑞典税制经历了由古老税制到现代税制的发展过程。现行税制是从1932年社会民主党连续执政44年,特别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推选的"收入均等化"政策中发展起来的。它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9阶段:向不同的阶级征收原始的赋税,主要是按不动产价值征收的土地税。 第二阶段: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除了征收土地税外,对商业贸易征收的间接税也逐步发展起来,如关税、消费税、城市手工业税、风车税等。 第三阶段:取消土地税,关税重要性日益突出。到四世纪末,关税已占瑞典财政收入的50%以上。此外,还有一个主要税种是白兰地酒税。直接税累进所得税逐渐发展起来,是本阶段的特点。 第四阶段:这是税收制度变化较大的阶段,直接税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间接税直接税收入不断增长,尤以直接税的发展最为显著。但并不总是直接税领先,间接税也有领先之时。 因此,瑞典税制属于多种税、多次征,直接税与间接税并存的税制模式。 二、瑞典税制的特点 80年代初、中期,面对世界税制改革浪潮的冲击和本国经济发展的不景气,瑞典政府对本国税制进行了较大的改革。改革后税制特点体现在: 1.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减轻税收负担。瑞典税收负担相当重,尤其是近几十年来,过重的税负造成人才外流,影响了智力的开发和学术交流。因此,瑞典政府在1985年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率,在学术交流和智力投资等方面,瑞典政府也采取了新的减免税措施。 2.调整公司所得税税率,制定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瑞典在1983年一1985年税制改革时,将原来的公司同时缴纳国家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改为只征收国家所得税。税负从平均56%-57%降低到了52%。同时,瑞典对扣除折旧的规定划得很宽,几乎形成了自由折旧的办法。综合折旧率、定额折旧率均高达30%。对库存商品允许就原始价值的50%计算,以扩大企业所得。允许企业将50%的所得收入转入"投资准备金",不缴所得税。 3.提高增值税税率,扩大增值税比重。瑞典自1969年1月1日开征增值税以来,税率一直为9%。在税制改革中,瑞典政府为了强化增值税调节经济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将增值税的税率由9%提高为19%,从而确定了增值税作为一大税种的地位。 4.扩大消费税范围,提高消费税税负。消费税在瑞典是选择型消费税。由于消费税具有转嫁容易、征收阻力小、选择性强的特点,对于国家根据政策灵活运用以发挥其特殊调节作用、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是有一定作用的。瑞典近几十年也采取了一些扩大消费税范围和提高税负的措施。 三、瑞典的税收管理体制 瑞典税收管理体制比较集中,国家政府掌握绝大部分税收收入,地方政府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及一些附加税。 瑞典税务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税务部门执行税法是向法律负责,具有相对独立性,政府、议会都不能干预执法。 瑞典所有的税法都由议会通过颁发,议会设有税收委员会,专门负责税收事项。税法一经颁布,就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除了各单行税法外,瑞典还有统一的征管法,以作为各税征收共同依照和遵循的法律依据。 瑞典专门设有政法法院,其组织形式与普通法院相同,其主要职责是专门审理税收诉讼和社会保险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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