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石蜡蜡烛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石蜡蜡烛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2007年9月1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通知,对原产于中国的石蜡蜡烛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美国商务部裁定,由于申请人撤回申请,取消对美达商业有限公司(Amstar Business Company Limited)、瑞辰实业有限公司(Apex Enterprises International Ltd.)、福州业通工艺品有限公司(Fuzhou Eastown Arts Co., Ltd.)、香港创美礼品有限公司(Gift Creative Company, Ltd.)、金色工业有限公司(Golden Industrial Co., Ltd.)、香港Maverick实业有限公司(Maverick Enterprise Co., Ltd.)、Great Founder国际公司 (Great Founder International Co.)、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Qingdao Kingking Applied Chemistry Co., Ltd)、汕头市金园区明锋工艺品有限公司(Shantou Jinyuan Mingfeng Handicraft Co.)、上海申宏工艺品有限公司(Shanghai Shen Hong Arts and Crafts Co., Ltd.)、上海畅冉工贸有限公司(Shanghai Changran Enterprise, Ltd)、深圳Sam Lick制造公司(Shenzhen Sam Lick Manufactory)和传化国际集团(Transfar International Corp.)的复审。裁定Deseado实业有限公司(Deseado Industrial Co., Ltd)的倾销幅度为108.3%。 2006年9月29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石蜡蜡烛进行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34060000。复审调查期为2005年8月1日~200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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