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推迟实施减税计划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马玉芹日期:2009-01-16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捷克参议院通过了延迟消减所得税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1.5%的法案。  据了解,捷克个人所得税实行4级超额累进税率,每个纳税人每年的标准扣除额度为38400克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9200克朗的税率为15%,109200克朗~218400克朗的部分税率为20%,218400克朗~331200克朗的部分的税率为25%,超过331200克朗的部分则适用32%的税率。  按先前的计划,捷克个人所得税的最低档税率本应该从2009年1月1日起从15%降低到12.5%,但是,政府近日又决定暂不降低税率。政府决定通过其他减免来对暂不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补偿。例如,将由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从薪资的12.5%降低到11%,而由公司负担的职工健康保险及社会保险费率则从雇员薪资支出的35%降低到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