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现有以下问题需要请教:
1.单位里有个对外营业的餐厅,外部单位办理餐卡充值后可以就餐消费。我单位在餐卡充值的时候开具发票,财务上做预收账款处理,但并未确认收入。这种情况是在开具发票的时候缴纳营业税呢,还是在确认收入的时候再缴纳营业税?
2.也有外部单位消费后签单,很长时间才能结清款项。这部分款项我单位确认收入,并做应收账款挂账处理,但并未开具发票。请问这种处理符合规定吗?如果不对,是在确认收入、挂账的时候就必须开具发票吗?
这种情况我单位是在做应收账款并确认收入的时候缴纳营业税还是实际收到款项开具发票的时候缴纳营业税呢?
答: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因此,贵公司预收的餐费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确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营业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在开具时间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与确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对在贵公司消费后签单的挂账收入,应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时确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