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于8月份收到的供应商8月24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税额67320元,我于8月29日扫描过,但认证清单中不含这张发票,所以我未在8月份抵扣该进项税额,但9月份我再扫描认证后并申报增值税时,申报结果提示与税务局后台信息不符,原因就是这张发票重复认证,调查结果是由于远程认证系统服务器的故障导致我8月份认证通过但未收到信息而未抵扣,税务规定当月认证必须当月抵扣,过月就不予抵扣了,这样的话我公司不是白白损失了6万多的税款,太冤枉了,请问专家,关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规定是全国性的还是我们青岛地区当地的政策规定,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据此,贵公司的情况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待查明原因,会得到妥善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