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郑州市国税局辖区内的福利企业,2007年8月份退回2007年1至6月份增值税税款45.78万元,请问这笔税款还需要并入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单位按照*9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9条第(九)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