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内资企业,政府奖励给我公司一笔奖励金,是作为纳税大户的奖励,请问这笔奖励金是否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要怎样支出?有无文件说明?如是外资企业的话?又应如何处理?
答:政府奖励的奖励金应计入纳税人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