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针对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我想请教:*9:注销的定义,与清算有何区别;第二,注销时,存货缴增值税吗?(注:我们这里,企业注销时,国税不交增值税,但到地税时,要根据增值税来计算各种附加,我们不知如何操作好。)
答:注销指的是注销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发生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应依法中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企业税务清算指的是,企业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依法进行所得税清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税一[1995]37号)对企业1994年以后购进货物的处理企业1994年以后购进的货物,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前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并且有存货余额的,其进项税额已作了抵扣,减少了当期应交税金,因此,其期初存货余额部分应一律补缴已抵扣税款;如果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不再退税。由于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或当期进项税额较大等原因,清税后企业账面余额仍然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其差额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办理退税。
所以,一般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前,账面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并且有存货余额的,其进项税额均已作了抵扣,减少了当期应交税金,因此,其存货余额部分应一律补缴已抵扣税款。对于应补缴增值税的应当同时缴纳相应的税金及附加。
一般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应交税金账面余额为进项税余额的,若经清税后企业账面余额仍然存在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情况,对其差额部分税务机关一律不再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