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沿海经济开放城市的外资企业享受24%的低税率,是否过渡?如何过渡?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
所称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是指依照税法公布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区域性、行业性低税率优惠以及地方所得税优惠的企业。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