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未如实申报收入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纳税人应向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营业税应税收入、增值税应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税务机关对于采用收入比对(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收入申报数据与其增值税、营业税收入申报数据进行对比)等方式发现纳税人未正确申报收入的,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可以按照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来处理,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纳税入仿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入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