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税法规定,企业可根据残疾人的工资退还增值税,请问此项政策是适用于所有企业还是只适用于残疾人比例高于35%的福利企业?2、退还的增值税是计入补贴收入缴纳所得税,还是计入盈余公积不缴所得税?
答:1、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适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6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9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9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据此,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数额,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6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此项政策不局限于福利企业,适用于符合财税[2007]92号文第五条的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2、关于退还增值税的帐务处理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政府无偿给予企业的现金或非现金资源。而税收返(退)还则是属于政府补助的一种。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对贵公司实际安置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也属于政府补助,将此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 科目。根据财税[2007]92号文第二条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对单位按照*9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在账务上不做任何处理,只是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在企业纳税申报表上作纳税调减处理,这也就是我们惯常说的“调表不调账”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