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浙江有一外资企业A,在上海设立分公司B,B为研发机构,非独立核算,只有费用无销售收入,请问:B公司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纳入A公司统一做帐核算,被稽查的话有哪些风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据此,设在异地研发的部门,非独立核算,只有费用无销售收入,那么所发生的费用是可以与A公司法人单位实行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再问:分公司B在上海进行了工商和税务登记,登记内容为销售所属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企业名称:***公司分公司,实际上只有研发,为了在那边留住一些高科技人才所设,销售只是通过分公司发给客户,生产和销售均是总公司,我们现在已经在一起核算,发票抬头全部开在总公司,但是部份付款是通过分公司付出去的.现在税务部门要求我们分开核算,请问:我们总公司的费用是否可以委托分公司代付?如何来区分总分公司的费用?
答:分公司采取非独立核算的,那么均由总公司开具发票,章也是总公司的,所有的往来都与总公司发生关系,分公司只是以总公司的名义招览客户而已,特别是有资质才能经营的项目。所以,总公司的费用可以委托分公司代付,没有必要区分总分公司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