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答》编辑部:
您好!我公司以前年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一张假发票,请问税务机关对善意取得假发票的处理是怎样处理的?
答: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总的来说,即使善意取得的假发票,也不能作为报销凭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所谓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2)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
①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②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③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这两个文件以及此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等文件,对纳税人在各种情况下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做了明确、严厉的处罚规定。
所以,你单位应注意:(1)如果该票据尚未报销,不能以之作为报销凭证;(2)要求对方换开合规发票;(3)如果已经报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