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销售以供应商为主,但在供应商下属的大卖场,店面的促销费由我方支付,有的店面不能开发票,其费用直接从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由我方付给供应商。但供应商提出开发票要“加税点”,而且不能开增值税发票应为不知怎么加税点,请问如何处理?开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如何“加税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收取促销费的供应商家,可根据文件的规定,开具普通发票给贵公司;根据发票管理规定,取得收入方,必须开具发票,所谓的加税点是不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