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8年,有些税务机关要求企业不得按比例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只能按企业实际支付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按比例可在税前扣除。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外第四十二条还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企业在执行上述三费的扣除问题时,要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基础在规定范围内扣除。实际发生金额低于规定范围,按实际发生金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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