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早在2006年初我们公司将待售的商铺转作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时,就依照有关规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并视同固定资产管理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2007年1月份,公司将这些商铺对外销售,取得了2000万元的转让收入。税务部门提醒我们要并入*9季度所得额申报缴纳所得税。问题是如果再缴纳一次企业所得税,会不会重复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六条文件: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该文件还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凡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固定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凡未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以上文件要求,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你公司在将商铺转作经营性资产时,应按照政策规定视同销售;再出售时,则按照处置固定资产处理,仅将资产处置收益并入到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