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开发某住宅小区,该小区泊车位归开发商所有,是否将停车位面积并入总可售面积计算单位开发成本?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的规定:
企业销售房地产所发生相应成本费用的确定,应以收入与支出相匹配为原则。企业应根据当期销售面积以及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确定当期成本费用。企业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按下列公式确定:
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可售总成本费用÷总可售面积
可售总成本费用是指应归属于可售房地产的土地使用费,拆迁补偿费,七通一平、勘察设计等开发前期费用;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用设备、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以及企业为开发建设工程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总可售面积是指国家规定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确定房地产项目可售面积证书中明确的面积。
根据以上规定,如贵公司房地产项目可售面积证书中明确的面积中包含泊车位面积,贵公司可将泊车位面积并入总可售面积计算单位开发成本,但在结转成本时,由于该部分面积实际未销售,应注意成本结转范围。
但如果贵公司在成本发生前已经明确该部分留作自用,或者已经取得该部门自持的相关法律文件,则应对该部分成本单独归集,对于无法直接归集的共同成本,应按照合理方式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