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广州一家国有企业,人员在正常工作期间,公司都为员工办理了社保,员工达到法定工作年限后正式退休,回家正常休息,没有被公司反聘,在正常退休期间,员工从社保局领取退休金,但与此同时,企业每月也给退休人员发放一定量的工资(或补助),以补助退休人员因从社保局所领取的退休金不够生活的问题,对此问题应如何处理?主要是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对于个税请给予明确说明,如征个税则请说明应按什么税目计算,如何计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同时,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退休人员已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其从社保局领取退休金,同时每月从企业领取一定量的用于补助生活之用的工资(或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目前国家没有明确文件规定。我们理解此部分工资(或补助)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不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您提到的“员工从社保局领取退休金,同时企业每月也给退休人员发放一定量的工资(或补助),以补助退休人员因从社保局所领取的退休金不够生活的问题”能否税前扣除,目前国家没有明确文件规定。但穗地税发[2005]29号第五条有利润的非股份制纳税人支付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扣除执行问题规定:如果有利润的非股份制纳税人的月人平计税工资标准(包括月人平计算的定额计税工资、经批准的效益工资、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据实扣除的工资额等,下同)低于上年广州市统计局公布的社会月人平工资2353元的,按照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月人平计税工资标准1.5倍计算扣除;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月人平计税工资标准超过上年广州市统计局公布的社会月人平工资2353元的,只能按照2353元的1.5倍计算扣除;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补贴支出超过以上税前扣除标准的,只能按照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主要部分由企业的应付工资结余、应付福利费、税后公益金解决。今后,广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社会月人平工资金额有变化的,税前扣除的支付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扣除标准随之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