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集团母公司,所得税率以前为33%,其中有两家被投资企业A与B(均在一省),A公司为一家养殖企业,按新税法,从2008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B公司为一家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从2005年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08年处于减半征收期。请问:若A与B两家公司2008年给我公司有分红,我公司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中已经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不再对比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税率差异,您提到的这种情况属于分到的被投资方的税后性质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2008年A、B公司给贵公司的分红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