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无产权证明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是否有文件规定?
答:允许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原则是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折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您所说的无产权证明的固定资产如果是借入或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属于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则计提折旧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如果是企业自建的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未取得产权证明的固定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四条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固定资产:(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指出,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此种情况的固定资产折旧是可以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