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政府支持的污水处理企业,于2005年投产并取得收入,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属于政府支持的公用事业污水处理项目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请问我公司是否适用该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贵公司如果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