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家企业购买了一块土地,土地属于无形资产,其在此块土地上造房子,不用计入固定资产。这块土地不用交房产税。请问:1、如果这家企业为2005年以前成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土地已计入造房子的固定资产原值,该如何缴纳房产税?土地与房子是否可以分开交?2、如果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该如何缴纳房产税?土地与房子是否可以分开交?3、一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2005年购买了30亩土地,造房子用去18亩土地,余下12亩,那余下的12亩土地是否要交房产税?
答:1、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从价计征)和房产的租金收入(从租计征)来计算。计税价值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房产税的政策没有变化,变化的是政策的计税依据——会计上的房产原值。《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规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即新准则将土地使用权从房产原值中分离出来,从而降低了房产税的计提基数。
2、《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处理。
如果企业为2005年以前成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土地已计入造房子的固定资产原值,在首次执行日应该将土地与房子分开计算,只有房产交房产税,土地不交房产税;难以合理分配的,只能保持不变,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全部缴纳房产税。但是,如果站在税收筹划的角度,*4将土地与房子分开计算,以降低房产税的税负。
3、如果该企业没有采用新会计准则,如果30亩地土地使用权都记入了房子的价值,则余下的12亩也要交房产税;如果只有18亩土地使用权记入了房子的价值,则12亩不交房产税。
如果该企业采用新会计准则,则在首次执行日,能将30亩土地与房子价值分开的,则30亩地都不交房产税,若难以分开,或者只能将余下的12亩土地分开,则余下的12亩土地不交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