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西安市规定单位缴存比例为20%,个人为5%,3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不变,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12%还是按20%?个人所得税是否可按上限12%的扣除比例计算?
答:1、企业所得税:《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对贵公司的情况,只有企业为职工负担的按国家法规规定的标准(*612%)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税前直接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标准的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如果上述支出发生在2007年度及以前,执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规定,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上述支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对贵公司的情况,单位实际缴存20%的部分,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法规规定的标准12%的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缴存5%的部分,未超过法规规定的标准,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